2011-12-19 00:00:00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o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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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r \r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r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49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以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所遇到的新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r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 \r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规定,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1月、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各镇区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辖区范围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纳入镇区“三旧”改造进度督办范围和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r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 \r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r (二)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编制程序。 \r 1.凡“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经市“三旧”改造办确认纳入改造范围的,可以视为市政府已同意开展控规调整工作,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r (1)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规要求进行: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对修改后草案进行公示;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r (2)不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公示并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 \r 2.对于未编制控规或控规未审批片区的“三旧”项目,可以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规编制或修改程序。 \r 根据以上必要程序在尽可能简化的条件下,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r (三)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全市“三旧”用地控规编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三旧”改造片区尚未编制控规的,由市政府督促镇区限期完成控规全覆盖。 \r (四)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规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 \r 三、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r (一)明确历史用地发生时间认定依据。对无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发生时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影像图、卫片等相关证据来认定,统一规范和严格执行用地发生时间认定标准,确保其真实性。认定的用地发生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并以此作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报批中历史用地发生时间的依据。 \r (二)查清“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现状。镇政府(区办事处)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详细调查,逐宗查清使用人及使用现状,造册汇总。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镇政府(区办事处)对原登记造册的“三旧”改造用地现状逐宗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盖章确认后,可作为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报批时使用现状证明材料。 \r (三)加强对“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为加强“三旧”改造方案科学性,参照省的做法,各镇区将改造方案上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旧”改造方案审核,市“三旧”改造办收集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程序批复。若无片区控规或与控规不符,且在总体规划中不属公共绿地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可先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待控规调整或编制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改造方案审批。 \r (四)合理处置“三旧”改造用地中“三地”问题。 \r 1.粤府办〔2009〕122号文规定的“三旧”改造中,涉及“三地”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时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对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专项报告市政府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解决“三旧”用地报批农转用指标。 \r 2.“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三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将项目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报市政府,依个案处理原则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政策。 \r (五)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并已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凭证合理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但需避免出现圈地和闲置。 \r (六)依法完善涉及占用国有用地的“三旧”改造用地手续。“三旧”改造用地属占用国有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历史用地,无需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r (七)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办理规定。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市级审批权限内“三旧”改造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粤府〔2008〕78号文规定,在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后,可协议出让予原土地使用人。 \r 四、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 \r (一)统筹平衡各类改造项目利益,促进各类项目有效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可实行“一案一策”,开发建设单位可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向所属镇区提出对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进行容积率奖励和进行异地补偿等方面的申请。 \r 1.鼓励各类公共设施的配套。对按规划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设施,或者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超过规定的配套用地与建筑面积标准的,可向政府申请回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r 2.鼓励“新旧结合”改造方式。对按规划实施不能平衡利益的“三旧”改造项目,可采取在新区的项目申请容积率奖励,进行异地补偿,实现与“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平衡,鼓励有新区项目的开发单位参与“三旧”改造。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r (二)鼓励建设公共停车位及立体式公共人行通道。对提供公共使用超过500个车位以上的配建停车场(库),且在改造范围内配置有“港湾式公共汽车站场”等公交设施或立体式人行公共通道设施的,项目配建车位可按规定的80%计算。建设地面以上停车库的可不计容积率,但车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位的30%,且道路退让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r (三)加大财政返还力度。为加大“三旧”改造项目由非经营性用地转功能为经营性用地的优惠力度,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若地上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在完善缴费手续后,财政分成比例可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号文执行,即市级收入扣除按2万元\/亩收取办证费外,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的返还50%,土地属镇区范围的全额返还。 \r (四)鼓励改造利用“三旧”资源重点发展第三产业。 \r 1.提高“三旧”改造商住项目中的商业比例,在原来商业比例提高到45%的基础上,适当再给予优惠,但不得超过50%。 \r 2.加大“三旧”改造项目转功能为商业用途的优惠力度。由工业、住宅、商住等其他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三旧”改造项目,无论地上建筑物是否已取得房产证,在完善缴费手续后,财政分成比例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号文执行,即市级收入扣除按2万元\/亩收取办证费外,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的返还50%,土地属镇区范围的全额返还。 \r 五、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r (一)建立“三旧”改造督办通报制度。市“三旧”改造办建立每月督办通报制度,将全市24个镇区“三旧”改造项目报批、改造进度等情况向全市通报。对已批项目建立监管数据库,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逾期未开工项目,督促其尽快上马。 \r (二)建立“三旧”改造考核制度。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镇区“三旧”改造情况进行督查。“三旧”改造成果纳入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每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改造进度同时纳入市政府季度督办通报。 \r (三)建立“三旧”改造会审制度和轮值制度。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市“三旧”改造办建立人员轮值制度,确保“三旧”改造业务审批按时完成。 \r (四)制定“三旧”改造业务审批流程和操作指南。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制定加快“三旧”改造项目业务办理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操作指南,报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各有关部门须按办事指引明确的办理期限完成审批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实现“绿色通道”。 \r \r \r 中山市人民政府 \r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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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1-12-19 00:00:00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18)
prov 粤府〔2009〕78号 formal
prov 粤府办〔2009〕122号 formal
unkn 中府〔2010〕1号 formal
unkn 中府办〔2010〕49号 formal
unkn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formal
unkn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formal
unkn 按粤府办〔2009〕122号 formal
unkn 参照粤府〔2008〕78号 formal
unkn 财政分成比例可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号 formal
unkn 财政分成比例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号 formal
prov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named
unkn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named
unkn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named
unkn 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named
unkn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named
unkn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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