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2012-05-30 00:00:00

印发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o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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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r 《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衔接。\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 \r 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r \r 1 总则 \r 1.1 编制目的。 \r 建立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科学、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r 1.2 编制依据。 \r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r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r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r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r 1.3 适用范围。 \r 1.3.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中山市行政辖区水域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r 1.3.2 发生在中山市行政辖区水域以外的水上险情或突发事件,有可能威胁、影响本辖区的,按照本预案实施。 \r 1.3.3 由上级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中山市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r 1.4 工作原则。 \r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r 中山市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方科学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镇区、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r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r 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上搜救部门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有效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r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r 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加强应急资源的建设和储备,建立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r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r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应急救援的效能和水平。 \r \r 2 中山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r 中山市人民政府对中山市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预案,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责任区水域范围内的水上应急反应行动。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r 中山市水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r 2.1 应急领导机构。 \r 市政府设立由各有关政府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称“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r 2.1.1 应急领导机构架构。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架构如下: \r 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r 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中山海事局局长 \r 副主任:中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r 成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局、气象局、中山海关、中山航道局、公安消防局、公安边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 \r 2.1.2 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r (1)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镇区开展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r (2)审议或制定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决策; \r (3)按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市(县)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 \r (4)负责及时掌握险情动态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上级或受影响的地区上报(通报)险情; \r (5)负责重、特大险情的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 \r (6)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演练; \r (7)承担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 2.1.3 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 \r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水上险情时,听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r 成员单位具体分工: \r (1)中山军分区:应市政府请求,参与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积极配合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调派所属船艇、航空器和人员参与搜寻救助行动。 \r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军队以及周边市(县)处置特别重大和特大险情。协调重大事项及涉外信息的公开和新闻发布。 \r (3)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令开展搜救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和处置,协助其他水上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r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负责道路交通涉水险情和刑事、治安涉水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和处置。 \r (5)市安全监管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水上搜救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r (6)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负责对渔业船舶遇险、渔港水域险情应急救助和现场指挥,协助其他水上搜救工作。 \r (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实施火灾现场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工作。 \r (8)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负责水上治安案件导致人员遇险的处置。 \r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社会力量资源参与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水运企业和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和处置。 \r (10)中山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人员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r (1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负责内河涌、闸内非通航水域、水库、山塘的人员遇险处置工作,根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调动做好全市主要河道的水闸以及东河水利枢纽工程泵站的启闭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的监测,提供有关水文信息。 \r (12)中山航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清除水域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告。 \r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属公园内的湖泊及涉水娱乐项目、设施的险情处置,协助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做好紧急情况下开启市政设施等有关工作。 \r (14)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相关气象信息。 \r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r (1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提供通信保障,维护水上遇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专用频率通信的安全畅通。 \r (17)市民政局:负责险情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转移、安置、慰问遇险人员,帮助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r 2.1.4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职责。 \r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协调指导下,负责辖区水上险情、突发事件的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对乡镇农用船、自用船事故的救助、指挥和处置。 \r 2.2 运行管理机构。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r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拟定、修订水上险情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关工作制度、规定; \r (2)拟定中山市水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水上搜救经费预算,推进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专业救助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设; \r (3)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承担“12395”水上搜救报警电话的值守工作,做好水上险情信息的收集和预警工作; \r (4)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险情; \r (5)及时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水上险情及处置进展情况,负责搜救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r (6)拟定业务培训、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r (7)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组织新闻发布等; \r (8)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收集意见、评估效果、总结经验; \r (9)其他日常工作。 \r 2.3咨询机构。 \r 咨询机构包括市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如中山市航海技术协会)等。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渔业、海洋工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聘任。主要职责是: \r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r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r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r 2.4 应急指挥机构和总指挥。 \r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牵头设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不同级别,由相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见5.4.1)。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r (1)总体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作出行动决策,下达行动指令; \r (2)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升级、实施和终止应急响应; \r (3)指派现场指挥员; \r (4)决定是否向上级搜救部门请求支援。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有关镇区视情况或按总指挥指令到应急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 \r 2.5 现场指挥员。 \r 现场指挥员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指挥部)指定,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r (1)执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r (2)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 \r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r (4)及时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r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r 2.6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r 2.6.1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r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综合和专业救助队伍、军队、武警救助力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属下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特种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机构、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r 本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r (1)中山海事局属下巡逻船; \r (2)市海洋渔业局属下渔政船; \r (3)中山海关属下各缉私船; \r (4)公安水上派出所工作船艇; \r (5)市公安边防支队属下各边防巡逻船; \r (6)中山航道局属下航标工作船; \r (7)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船、工作船和综合救援大队; \r (8)市水务局水利、水政工作船; \r (9)专业水上清污公司工作船; \r (10)专业起重、打捞公司的车辆和船舶; \r (11)其他船舶公司的船舶; \r (12)民间自用船舶、渔船等,志愿者队伍。 \r 2.6.2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r (1)按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r (2)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r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r (4)组织本单位人员、船舶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参加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r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r \r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r 3.1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r 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r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其他有关机构、国际组织等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r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安保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信息或造成水上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r 3.1.2 风险分析与分级。 \r 热带气旋、异常海潮位、海啸、雾、雪、暴风雨带来的能见度不良、江湖洪峰急流、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均有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风险。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r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r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r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r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 \r 各风险等级具体对应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由专业机构作出分析判断。 \r 3.1.3 风险信息发布。 \r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r 预警信息通过海上通信业务公共频道、公众通信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具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执行。 \r 3.2 预警预防行动。 \r 3.2.1尽最大可能,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r 3.2.2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部门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按有关工作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做好搜救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r \r 4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r 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r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r 4.1.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险情信息——(I级)。 \r (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r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r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r (4)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r (5)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r (6)急需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r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r 4.1.2 重大突发事件险情信息——(Ⅱ级)。 \r (1)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r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r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r (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r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r 4.1.3 较大突发事件险情信息——(Ⅲ级)。 \r (1) 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r (2) 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r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r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r 4.1.4 一般突发事件险情信息——(Ⅳ级)。 \r (1)死亡(失踪)2人及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r (2)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r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r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r 4.2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报告。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确认险情发生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到一般突发事件险情的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后,要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行动”的原则,立即(要求在5分钟内)以电话的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3)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r \r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r 5.1 水上遇险信息的获得。 \r 5.1.1 来自于水上遇险者的报警: \r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 \r (2)公众通信网(水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r (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r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r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的报告; \r (2)目击者或知情者的报告; \r (3)上级搜救机构的转告; \r (4)其他接警部门的转告。 \r 5.1.3 接报的水上遇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r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r (2)遇险状况; \r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r 5.1.4 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r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r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r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r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r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r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r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r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r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r (4)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查寻; \r (5)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分析; \r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r (7)其他途径。 \r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r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中山辖区的,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规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按4.2要求报告或通报。 \r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中山辖区内的,应立即直接向事件发生所在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同时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r (3)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虽不在中山辖区内,但事态发展会给中山市带来严重影响的,除向相关地区通报和向上级报告外,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r (4)涉及海上安保事件,按有关海上安保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r (5)涉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按《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或《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并进行处置和通报。 \r 险情信息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件4。 \r 5.4 应急反应行动。 \r 5.4.1指挥与控制。 \r 5.4.1.1 在突发事件或险情确认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应急指挥部。 \r 5.4.1.2 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r (1)发生本预案4.1.4一般突发事件险情(Ⅳ级),由中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r (2)发生本预案4.1.3较大突发事件险情(Ⅲ级),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或中山海事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r (3)发生本预案4.1.2重大突发事件险情(II级)以上的险情,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副市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r (4)发生本预案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险情(I级)以上的险情,由市长(或由上级搜救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r (5)相关领导因故离开本市,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由副职领导替代,替代顺序为:市长、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副市长)、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副主任; \r (6)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 \r 5.4.1.3 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任务。 \r 在险情确认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r (1)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r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r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r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r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r (6)指定现场指挥员; \r (7)事故救助现场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中山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r (8)召集应急咨询机构专家,研究制定救助方案; \r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r 5.4.1.4 指令、信息的下达、上传。 \r 值班员要密切配合应急总指挥的工作,根据应急总指挥指示将指令、信息迅速下达给现场指挥员,将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应急办、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并认真做好记录。 \r 5.4.1.5 搜救指令的内容。 \r 对需动用的、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r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r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r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r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r (5)通信联络要求; \r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r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r 5.4.1.6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r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r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r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r (3)做好维护治安的安排; \r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r 5.4.1.7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及有关镇区、部门的行动任务: \r (1)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派出船艇、专业和综合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控制污染、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秩序,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r (2)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紧急措施做好现场的交通疏导、人员疏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r (3)有关医疗机构和单位立即做好危重伤员的各项救护准备工作,需要时立即投入救助行动; \r (4)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救助现场的服务和善后工作,提供即时气象信息,建立现场临时通讯渠道,配合救助物资、资金的调配以及市政设施的启闭运作,对获救及伤亡人员开展善后安置。 \r 5.4.1.8 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r 在现场指挥员未指定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员的职责,直至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的现场指挥员到达接替为止。 \r 接到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险情)现场,担任现场指挥工作:\r (1)发生4.1.4所述一般突发事件险情(IV级)时,事发地镇区海事、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性质,分别由海事处处长、公安分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安监分局局长等担任现场指挥员。 \r (2)发生4.1.3所述较大突发事件险情(Ⅲ级)时,事故发生地分管安全工作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员,或根据事件性质分别由相应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员。\r (3)发生4.1.2所述重大突发事件险情(Ⅱ级)时,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员。 \r (4)发生4.1.1所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险情(Ⅰ级)时,事故发生地镇区党政一把手、市长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由市长(或上级搜救部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 \r (5)涉及外国籍、港澳台、侨胞人员伤亡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r 5.4.1.9现场指挥员与救助力量的任务。 \r (1)现场指挥员与应急救助力量要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将救助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r (2)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r (3)当现场有多艘船舶进行搜救时,以现场指挥员所在的船舶为指挥船,指挥船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报告,接受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指示,并向其他船舶发布命令,协调搜救船之间的救助行动。其他搜救船舶应服从指挥船的指挥,发现情况及时向指挥船报告。 \r 5.4.2 事故(险情)现场处置。 \r 5.4.2.1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险情事故的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救助力量现场处置,对一般突发事件以上的险情或根据险情情况分别设立水上交通管制组、调查处理组、抢险救助组、伤员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明确各小组职责分工。 \r 5.4.2.2 各现场行动组的工作职责: \r (1)水上交通管制组:由中山海事局负责牵头,公安、边防、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事故(险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途经船舶协助应急反应;接受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反应工作;发布航行警告。\r (2)调查处理组:由中山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做好询问笔录;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船舶的现场勘察,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事故(险情)的原因分析,编写事故(险情)调查报告;负责与宣传部门协调,根据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新闻发布;负责配合监察部门对怠于履行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职责,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调查,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指令,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r (3)抢险救助组:由市政府或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牵头,部队、海事、公安、边防、消防、海洋渔业、环保、卫生以及应急救助队伍等单位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抢险救助组负责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负责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负责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反应进度,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单位调用增援物资或邻近单位协助反应;负责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施救。\r (4)伤员救护组:市卫生局负责,开辟水上交通事故紧急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伤员;指定医院,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r (5)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或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牵头,市政府应急办、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负责遇难者尸体处理;负责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r (6)信息宣传报道组。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牵头,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海事局、安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情况报告、信息发布,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上报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和政府书面检查报告,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r (7)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反应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听从应急指挥部的调遣;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负责陆路交通组织;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负责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负责在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无船主沉船、或有船主但无力打捞沉船的打捞费用。 \r 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r 5.5 水上应急通信。 \r 5.5.1 通信方式。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r (1)水上通信,包括常用水上无线电通讯方式、遇险报警系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等(水上遇险报警、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见附件6)。 \r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r (3)其他一切可用的方式。 \r 5.5.2 分级联系方式。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门、上级搜救主管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综合)救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本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联系表见附件7)。 \r 5.6 水上搜救医疗援助。 \r 5.6.1 医疗援助的方式。 \r 市卫生局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市卫生局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r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r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r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安排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 \r 5.6.2 医疗援助的实施。 \r 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r 5.7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r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r (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r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r 5.8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r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r 5.8.1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受影响地区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防护、疏散工作。 \r 5.8.2 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报告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r 5.8.3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r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r 5.9.1 社会动员。 \r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政府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管辖区域内依法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r 5.9.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r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r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r 5.10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r 5.10.1 目的。 \r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r 5.10.2 方式。 \r 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r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r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r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r 5.10.3 内容。 \r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r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r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r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r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r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r 5.11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向应急总指挥提出建议,发出终止应急行动的指令: \r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r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r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r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r 5.12 信息发布。 \r 5.12.1 信息发布原则。 \r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确定新闻发言人,除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以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r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r 5.12.2 信息发布内容。 \r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r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r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r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r (5)善后处理情况; \r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r 5.12.3 新闻发布方式。 \r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r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r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r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r \r 6 后期处置 \r 6.1善后处置。 \r 6.1.1 伤员的处置。 \r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r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r 当地镇区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困难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侨务部门予以协助。 \r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r 公安部门负责死因技术鉴定。当地镇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外事侨务部门共同处置。 \r 6.2 社会救助。 \r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助。 \r 6.3 保险。 \r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r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r 6.3.3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r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r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并送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r (2)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重大、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予以配合。 \r (3)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等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r (1)水上搜救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r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组织专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r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配合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特大应急行动的评估、总结工作。 \r 7 应急保障 \r 7.1 应急准备。 \r 7.1.1 基础建设。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制定专业救助力量发展规划;指导有关镇区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子体系;各级政府、部门鼓励支持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推进水上应急搜救基地及专业救助船舶、设施的建设;配备、完善通讯和监控预警设备;海事、海洋渔业、交通运输部门调研划定避险水域、防台锚地;海事、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r 7.1.2 应急值班。 \r 7.1.2.1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要做好应急值班工作,保持 “12395”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全天候正常使用、24小时值守。 \r 7.1.2.2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建立与气象、三防、海洋渔业、国土(地质)等预警监测部门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快速、准确传达。 \r 7.1.2.3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应每半年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指定人员进行一次联络,确保通讯畅通;成员单位应通过指定人员将本部门搜救资源和人员更新变化情况书面报送值班室。 \r 7.2 应急通信保障。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本预案5.5.1建立并按5.5.2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抢险救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通用性能。 \r 7.3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r (2)搜救成员单位和专业、综合救助力量是主要救助力量。救助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水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备齐施救落水人员的器材等,确保能够有效实施搜救行动。 \r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水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提高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增强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反应能力。 \r 7.4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r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为本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r (3)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r 7.5 应急医疗保障。 \r 卫生部门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r 7.6 应急治安保障。 \r 公安部门应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水上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r 7.7 应急资金保障。 \r (1)财政部门应将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运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进行应急启动、应急补偿和奖励、水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设备更新和维护、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资金保障。 \r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r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r 7.8.1 公众信息交流。 \r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r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r 7.8.2 培训。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r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r (3)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r 7.8.3 演练。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定期组织搜救演习,以提高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r (2)搜救演习包括综合演习、单项演习、应急通信演习等。 \r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搜救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r (4)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r (5)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搜救力量加强日常演练,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r 7.9 监督检查。 \r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 8 附则 \r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r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r (2) 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r (3)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海上和内河水域。 \r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r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r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本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作为省级预案的组成部分。 \r (2)本应急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表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时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 \r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各镇区编制与水上搜救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意见。 \r (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应接受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监督检查。 \r 8.2.2 评审。 \r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r a.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反应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 \r b.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发现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r (2)评审方式方法。 \r a.专家评审。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r b.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r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r (3)修改与更新。 \r a.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进行修改。 \r b.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 \r c.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r d.预案修改较大或经多次修改,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更新预案,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r 8.2.3 备案。 \r 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r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r 对参加中山水上救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船舶和个人,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 对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 8.4 预案解释部门。 \r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r 8.5 预案实施时间。 \r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 \r 附件: \r 1.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略)\r 2.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事故险情报告表 (略)\r 3.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事故险情续报表 (略)\r 4.险情信息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略)\r 5.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略)\r 6.水上遇险报警、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略)\r 7.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联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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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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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2-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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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prov 粤府办〔2008〕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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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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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
关于印发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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