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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8:17:40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Verification of Resident Family Economic Status in Guangzhou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Measures for Verification of Resident Family Economic Status in Guangzhou', which establishes the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government agencies to verify the economic status of residents applying for social assistance, welfare, and other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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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6〕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3月12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 前款所称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等事项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信息主体)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授权委托、高效便捷、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民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财产价格评估(认定)、价格复核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核对机构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负责全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区核对机构负责核对资料录入、审核、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核对业务培训、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核对工作主要以信息化方式开展。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获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或者机构的信息,代为核对、查询信息主体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管理、体育、统计、医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海事、港务、残联、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证监等部门或者单位按各自职能提供信息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信息。 第八条 为核对机构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响应核对机构的信息共享需求,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第二章 核对流程 第九条 委托部门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含合法的电子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含合法的电子授权)和信息主体身份证明等核对资料。 信息主体撤销授权的,委托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核对委托。 第十条 授权文件原则上应当由信息主体亲自签署,特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签署; (二)其他信息主体无法亲自签署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其他人员代理并注明原因; (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由民政部门签署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委托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的方式发起核对。 需要核对机构录入核对资料的,由区核对机构收到委托部门提交核对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录入并提请信息共享。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等事项,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委托部门委托核对。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接受核对委托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出具报告。 核对机构与委托部门达成一致提供结构化核对结果数据的,不再出具报告。 由于网络、设备以及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核对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的,核对时间暂停计算,上述客观因素消失后,核对时间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委托部门或者外省(市)核对机构因工作需要,可委托本市核对机构开展跨省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核对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部门收到核对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报告中可能导致审核确认不通过的相关信息告知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委托部门应当组织信息主体填写复核申请书,明确需要复核的内容,并向核对机构提交复核委托书和异议佐证材料。 委托部门提出复核的时限为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 第十五条 信息主体提交其他足以推翻信息共享单位登记或者记录信息等证据的,核对机构在复核时应当调查、核实、综合印证后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出具复核报告。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核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委托部门,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委托部门应当在收到补正资料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正资料,补正资料后核对时间重新计算。委托部门补正时间不纳入核对工作时限。 委托部门在核对过程中需撤销核对的,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委托书。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销核对,核对机构可以终止本次核对,并向委托部门出具终止核对通知书。第三章 核对内容和规则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包括信息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应当结合查询获取的信息、有关凭证记载信息以及信息主体申报信息进行比对、计算。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值按照客观优先、就高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核查时间段为信息主体收入信息核查的起止时间,由委托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家庭财产核查截止时间按照信息共享单位反馈信息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核对机构将信息主体在核查时间段内实际取得的各项家庭收入纳入核对范围。 信息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企(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可以在家庭收入中扣除。信息主体在核查时间段内发生趸缴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应当将实际趸缴的金额按照趸缴的总月份进行平均计算后,再对应核查时间段予以扣除。 委托部门按照规定需要豁免的家庭收入项目,由其自行扣减。 第二十二条 家庭财产主要依据相关单位登记或者记录信息进行核对。没有登记或者记录的财产,依据其他财产证明信息进行核对。 同一家庭财产存在差异的,除有证据证明财产登记确有错误外,应当以登记信息为准。个人申报信息与部门共享信息为不同财产的,予以累计。 缴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限度以内的个人养老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余额等未发生提取的部分,不计入家庭财产。金融资产账户经确认为联名账户的,联名账户中的资金按同一笔资金进行计算。 核查时间段内,发生社会保险一次性退保的,退保费纳入家庭财产计算。因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进行销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的,纳入家庭财产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主体持有的具有储蓄或者投资功能的商业保险,其保单现金价值纳入家庭财产计算;信息主体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的投资收益、赔付金等纳入家庭收入计算。 第二十四条 核对机构通过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通过就业以及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信息核对工资性收入。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核对经营净收入。 (三)通过利息、股息、红利、保险收益和赔付,出售、出租财产收益,特许、转让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收益等信息核对财产净收入。 (四)通过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的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以及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获得遗产、赠与、补偿、赔偿等信息核对转移净收入。 (五)通过财产登记、持有财产等信息核对财产信息;通过财产价格评估结果核对财产价值;通过实名登记的账户余额、保单现金价值、财产购买、持有及市值信息核对金融资产。第四章 财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委托部门应当在核对委托书中明确评估需求,需要评估的应当提供评估资料并配合开展现场勘验等评估工作。 委托部门需要对信息主体拥有的机动车辆以及本市范围内房屋等财产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评估。 委托部门需要对信息主体拥有的船舶、大型机械等其他实物财产及非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的,信息主体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部门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机动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也可以通过核对机构研发的人工智能模型等新技术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方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财产价格评估(复核)工作时间不计入核对(复核)工作时限。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主体对本市核对机构开展的财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区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部门提交的价格复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复核协助。 市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收到价格复核协助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复核,并出具价格复核结论书。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复核工作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价格复核协助的核对机构,由核对机构告知委托部门。第五章 核对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对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家、省以及其他城市核对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完善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核对委托、结果互认等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核对机构应当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工作场地和办公设备等,并建立核对数据、电子资料、核对工作管理等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库,开展数据分析,为委托部门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动态监管及预警监测等机制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核对报告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对象审核确认和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核对报告包含各信息共享单位反馈的信息,以及根据委托部门需要,基于数据统计分析形成的解读内容。 第三十二条 委托部门、核对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接触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在核对工作中知悉的有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委托部门、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核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开展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项目,需要委托本市核对机构对相关信息主体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3月13日印发
Topics
social welfar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规〔2026〕2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26-03-13 18:17:40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社会救助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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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穗府办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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