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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17:04:34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Reasonable Utiliz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Guangzhou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offici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Reasonable Utiliz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Guangzhou', which establishes the ru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adaptive reuse of officially designated historic buildings within the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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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6〕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3月20日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管理,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管理。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遵循整体保护、以用促保、适度改造、鼓励创新、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利用涉及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结构安全、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财政、水务、政务和数据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历史建筑的权属、管理及使用情况,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现历史建筑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应当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该建筑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为保护责任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上述部门申请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保护责任人将该历史建筑依法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对入库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履行保护责任。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存量地块拆迁延期许可时,应当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属地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拆迁延期公告中,列明历史建筑等保护名单及要求。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拆迁延期许可后,有新公布应当保留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等情形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拆迁延期许可,对其予以保留。 第八条 已供应的地块,供应文件已有保留历史建筑等要求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供应文件没有约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书面通知保护责任人并告知保护责任。 第九条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综合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在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将具有特色的立面、平面、主体结构、室内外装饰和构件等确定为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分类提出修缮、改造、多功能使用等保护要求及合理利用建议。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历史建筑的价值属性和承载能力相适应,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功能使用,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支持住宅类历史建筑成套化改造,完善厨房、卫生间等必备设施功能。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依法应当经消防、环保、商事登记、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需要配备安装必要的技防、物防、污染治理等设备设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对符合产业引导政策的使用功能,区人民政府可以按需提供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要求,利用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商事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不动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历史建筑开展合理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建筑内部增加使用面积、调整楼层层高或者增加层数。 为满足消防、市政公用专业管理要求以及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在建筑外部添加楼梯、电梯、走廊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应当遵循满足功能的最小尺寸、最少改变外立面以及外部设备集中布置等原则,增加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既有建筑总建筑面积的20%。 以上情形一般不得改变建筑原高度,不得改动主体框架及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若因合理利用确需突破原高度或者按照本条第二款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按照本办法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增加建筑面积,如不办理产权登记的,无需计算容积率、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鼓励历史建筑与周边建筑整合改造利用。针对不同权属的相邻建筑物,在符合保护规划、不破坏历史肌理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在征得权属人、保护责任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建筑空间整合并适当改造,以适应现代功能需求。相关建设指标按整合后的建筑物整体计算,建筑间距等指标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中对历史建筑进行保留保护,由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履行保护责任并进行合理利用的,按照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奖励,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将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迁移等保留保护费用计入改造成本,此时不再同时奖励建筑面积。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奖励建筑面积及历史建筑的四至、产权面积、房屋用途、所有权归属、土地用途及权利性质等内容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在土地出让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保留保护并按规划用途实施经营性开发利用的,供地方可以采取带方案出让、综合评价出让等方式,由受让人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建设,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迁移等保留保护费用根据具体的保护方案确定,在出让时予以统筹考虑。 采取带方案出让方式的,如确有必要,供地方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案,方案应当达到建筑方案设计深度并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公开出让,在出让时予以统筹考虑。 采取综合评价出让方式的,供地方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活化综合评价标准,包含历史文化保护认知、历史文化保护方案、相关项目工作经验、方案响应承诺情况、土地取得价格等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标准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结合土地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价公开出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通过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投资入股、租赁经营、无主物业收归集体所有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 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既有农村住宅,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置换,置换后按建房标准新建农村住宅,原宅基地注销并收归村集体所有。原宅基地不再用于居住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面积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的,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免费申请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修缮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就建筑设计方案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意见。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效果图等资料。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信息录入等修缮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修缮利用工程审批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统一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事项,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在完善用地手续、注销原有登记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文件规定保留保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按以下情形和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一)对于前期已办理过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沿用原登记数据直接办理历史建筑首次登记,登记数据按新宗地落实。 (二)前期未办理过登记的。供应文件已明确历史建筑的功能、面积、四至、结构等登记必备要素信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据此直接办理历史建筑首次登记,无须提供规划、竣工备案等权属来源材料;供应文件中未明确历史建筑的功能、面积、四至、结构等登记必备要素信息或者所约定要素无法满足登记需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提供原房屋规划、竣工备案材料等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及补助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支持。 非国有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修缮责任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代修,并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收购、托管、接受捐赠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属于市属、区属的直管房、国有企业物业的历史建筑,其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实行协议出租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出租的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符合下列情形的,其管理单位给予租金减免: (一)从事公益用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给予免租金使用。 (二)从事非公益用途的,租金标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作为招租底价,给予二年的免租金期,第三年起至租赁期结束期间租金减半收取。 采用评估价作为招租底价,且由意向承租方承担修缮费用的,由其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专项论证,租金折减修缮成本后的所得评估价作为招租底价。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第三方运营主体,通过房屋置换、租赁、收购、产权转让、协议托管、退租等方式,归集历史建筑产权,统一实施修缮、利用、运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发挥资源优势,通过捐赠、出资修缮、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优先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进行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防灾、防潮、防涝、防蛀、防盗等性能,提升节能减碳水平,延长存续年限。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修缮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培育和行业规范管理,支持传统构件材料生产基地建设,扶持传统材料生产制造企业。鼓励行业协会遴选和推荐历史建筑修缮利用工程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匠以及传统材料生产制造企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保护传统建筑散落构件,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向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捐赠散落构件的,鼓励接受捐赠的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捐赠人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及历史建筑等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跨部门设备和数据共享,开展动态监测与预警、智慧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促进合理利用的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文件有效期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传统风貌建筑和预先保护对象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内的一般建筑的合理利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3月24日印发
Topics
historic preservation
urban planning
cultural heritage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规〔2026〕3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26-03-26 17:04:34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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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llm |
| unkn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l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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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i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g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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