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2019-04-08 00: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府办发〔2019〕39号 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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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br> 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br> 渝府办发〔2019〕39号<br>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br> 《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br> 2019年4月4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br> 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br>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br> 一、总体要求<b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br> 二、工作任务<br>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规定,在老城区(含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br>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与建设主体妥善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区县政府要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及时移交投用,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br>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政府可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县政府可予以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br> 三、工作措施<br> (一)摸底排查。各区县政府组织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制定针对性治理工作方案。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认真梳理并填报《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要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就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与治理工作方案、统计表一并于2019年4月12日前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br> (二)全面整改。各区县政府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br> (三)监督评估。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分时段对各区县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进行通报。<br> 四、组织措施<br>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治理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区县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教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是治理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责,加强治理工作协调推进。<br>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区县政府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扎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和移交过程中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国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按时完成移交。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br>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区县治理工作方案、群众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br> 附件: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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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渝府办发〔2019〕39号
Publisher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cq
Date 2019-04-08 00:00
CMS Category 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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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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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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