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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characters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br>
渝府办发〔2019〕32号<br>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br>
《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r>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br>
2019年3月25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br>
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br>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因地制宜的原则。<br>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施《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情况。主要包括:<br>
(一)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考核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动态变化情况,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br>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考核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br>
(三)水土保持综合监管。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主要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br>
第五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br>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不含加分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70—85分,含7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br>
第七条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开展考核。<br>
第八条 考核工作按照区县政府自评、市级考评核查、考核结果审定的程序开展。<br>
(一)区县政府自评。各区县政府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于考核年次年1月5日前提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br>
(二)市级考评核查。考核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内业分析复核,于考核年次年1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br>
在内业分析复核的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用遥感影像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抽查。<br>
(三)考核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统计后,形成考核结果报告,于考核年次年1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公布。<br>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br>
(一)用于对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市级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考核。<br>
(二)用于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7部门对重庆市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考核评估。<br>
(三)用于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br>
(四)考核优秀的区县,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br>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br>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br>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
附件:1.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赋分细则表<br>
2.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部门分工表<br>
附件1 <br>
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赋分细则表<br>
序号<br>
考核<br>
内容<br>
考核<br>
指标<br>
分值<br>
赋分说明<br>
评分方法<br>
数据来源<br>
复核方法<br>
评分<br>
一 <br>
总体 <br>
目标 <br>
(20分) <br>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 <br>
20<br>
根据各区县考核年度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变化情况赋分。较基准值增加的,不得分;较基准值减少的,根据其减少率与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减少率的比值,大于等于1者,得满分;小于1者,按总分值乘以此比值赋分。 <br>
1.各区县水土流失面积减少率=(基准值-考核年度区县水土流失面积)/基准值×100%。<br>
2.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减少率=(基准值-考核年度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基准值×100%。 <br>
1.基准值:2018年度考核的基准值采用2011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全市水土保持普查成果数据;201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基准值为上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br>
2.考核年度水土流失面积:当年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 <br>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赋分。 <br>
区县不自评,根据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由市级赋分。 <br>
二 <br>
综合 <br>
治理 <br>
(40分) <br>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 <br>
30<br>
根据辖区内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实施的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率进行赋分。完成率大于等于100%者,得满分;小于100%的,按完成率乘以该项分值计算得分。 <br>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目标值)×100%。 <br>
1.目标值:年初下达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指标值。<br>
2.完成值:在区县级自评的基础上,经市级复核后的确认值。 <br>
1.考核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内业分析复核。 <br>
2.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br>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br>
10<br>
按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治理任务完成率(5分)、投资任务完成率(5分)。大于等于100%的,得满分;小于100%的,按完成率乘以该项分值计算得分。 <br>
1.治理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治理面积/市级下达的治理面积)×100%。 <br>
2.投资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投资/中央、市级到位的投资)×100%。<br>
1.任务值:市级下达的治理面积;中央、市级到位的总投资。 <br>
2.完成值:根据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生态治理)数据,经市级复核后的确认值。 <br>
1.市水利局根据项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内业分析复核。 <br>
2.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br>
三 <br>
综合 <br>
监管 <br>
(40分) <br>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br>
40<br>
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为止。 <br>
根据各区县年度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新开工和投产使用(竣工验收)项目清单,随即抽取20%的生产建设项目复核。 <br>
1.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新开工和投产使用(竣工验收)项目清单。 <br>
2.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监督管理)数据。 <br>
3.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数据。 <br>
1.考核工作组相关单位对新开工和投产使用(竣工验收)项目清单进行复核。 <br>
2.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抽取20%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现有数据库进行复核。 <br>
四 <br>
其他 <br>
加分项 <br>
5<br>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br>
1.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区县级财政专项投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每超过100万元的(不含配套资金),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br>
2.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在以奖代补、诚信体系与信用评价、部门协调机制等方面建立机制并出台文件的,每个加1分,总分不超过2分。<br>
3.生态清洁小流域取得显著成效,加2分。 <br>
1.增加水土保持投入:需提供项目资金投入证明。<br>
2.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需提供相关支撑文件。<br>
3.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情况:需提供相关支撑文件。 <br>
扣分项 <br>
5<br>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5分为止。 <br>
1.被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或查处的、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且属实的,扣3分;被中央相关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扣5分。<br>
2.上一年度中央考评组对市政府考评抽查扣分的区县,扣5分。 <br>
1.中央、市级等相关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报道。 <br>
2.上一年度中央考评结果。 <br>
3.上一年度中央考评组抽查复核区县情况。
Metadata
| 文号 | 渝府办发〔2019〕32号 |
| Publisher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cq |
| Date | 2019-04-03 00:00 |
| CMS Category | 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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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unkn 水保〔2018〕192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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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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