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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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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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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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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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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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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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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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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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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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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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Metadata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22-12-30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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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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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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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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