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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6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52 of 2018 Announcement on the Filing of Cases for the Periodic Review Investiga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Imports of Alloy Steel Seamless Steel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Use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Document Text
2,180 characters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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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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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美国和欧盟向中国出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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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2018年6月11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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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的变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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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规定的期间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间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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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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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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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反倾销期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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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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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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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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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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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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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调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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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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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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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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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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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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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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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参加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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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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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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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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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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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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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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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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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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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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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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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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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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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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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65198474;6519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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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651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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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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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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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期间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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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外国生产商或贸易商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
Metadata
| 文号 |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2号 |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18-06-16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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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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