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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9 of 2018 Announcement on the mid-term review ruling on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of imported methyl methacrylate originating in Singapore, Thailand and Japan's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Japan's Asahi Kasei Chemical Co., Ltd. and Japan's Sumitomo Chemical Co., Ltd.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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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7 characters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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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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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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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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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甲基丙烯酸甲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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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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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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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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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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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将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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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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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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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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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umitomo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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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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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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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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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 MM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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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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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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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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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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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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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subishi Ray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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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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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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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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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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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其他公司适用税率依照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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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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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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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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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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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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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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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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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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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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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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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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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称《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即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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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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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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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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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反倾销税率为6.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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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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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2017年12月26日,申请人补充提供了2016年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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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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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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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调查机关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新加坡驻华使馆、泰国驻华使馆和日本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相关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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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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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机关就复审立案事宜通知了新加坡驻华使馆、泰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已知涉案出口商及国内产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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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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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在商务部网站发布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答卷截止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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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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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对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销售、生产和管理等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核查了公司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新加坡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工艺、成本及相关费用分摊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就实地核查的基本事实向公司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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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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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定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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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新加坡驻华使馆、泰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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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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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期中复审案对实地核查披露的评论》,就相关信息进行了澄清。考虑到该评论涉及企业保密信息,调查机关在裁定前披露中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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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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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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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调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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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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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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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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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式:C5H8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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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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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无色液体,易挥发,易燃。熔点为-48℃,沸点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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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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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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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调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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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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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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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调查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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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到岸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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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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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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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te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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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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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新加坡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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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决定予以接受。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新加坡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均高于成本。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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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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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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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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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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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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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回扣、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和其他调整项目的调整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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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佣金,公司主张其关联公司为同类产品在新加坡国内的销售提供相关服务,但公司答卷所提交证明文件和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核实的相关文件均无法支持公司上述主张。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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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价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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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回扣、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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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主张其关联公司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提供相关服务,但公司答卷所提交证明文件和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核实的相关文件均无法支持公司上述主张。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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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到岸价格(CIF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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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到岸价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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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和其他新加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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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新加坡驻华使馆和已知的新加坡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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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由于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和其他新加坡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和其他新加坡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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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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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和已知的泰国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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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由于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泰国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泰国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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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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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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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由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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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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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公司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调整至相同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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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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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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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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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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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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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umitomo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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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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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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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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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 MM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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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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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br>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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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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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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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subishi Ray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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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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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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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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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Metadata
| 文号 |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号 |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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