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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18 of 2017 Announcement on the filing of an interim review of imported monobutyl ether of ethylene glycol and diethylene glycol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eos Chemical Lavala Co., Ltd.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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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 characters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7-4-12<br>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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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8日,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自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产品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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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使团,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欧盟委员会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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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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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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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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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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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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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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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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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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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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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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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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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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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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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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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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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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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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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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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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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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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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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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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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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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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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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参加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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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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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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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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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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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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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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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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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合作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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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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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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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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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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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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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65198727;6519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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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651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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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请书(公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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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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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登记参加调查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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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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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
Metadata
| 文号 |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8号 |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17-04-12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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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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