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1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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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br>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95号 <br> 【发布日期】2013-12-30 <br> 【实施日期】2014-01-01 <br>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br>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br>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br>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br> 商 务 部<br> 海关总署<br>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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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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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3-12-31
CMS Category 政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