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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5]101号 【发布日期】2005-12-07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地区
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
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
合计
1800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50
北京
100
河北
300
黑龙江
100
辽宁
300
河南
200
山东
2700
100
安徽
300
江苏
2100
浙江
4500
宁波
200
广东
2500
广西
100
四川
1000
重庆
1700
陕西
30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100
西藏(边贸)
200
贵州
100
江西
100
湖南
300
新疆
100
Metadata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05-12-20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