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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自立案以来,一直受到各利害关系方特别是美国政府和公司的极大关注。为了给本案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2004年9月7日,产业损害调查局在京举行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这是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程序,也是商务部成立后召开的第三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br>
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3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中税则号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br>
在此次听证会召开之前,产业损害调查局已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部分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商务部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陈述意见;产业损害调查局还召开了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大使馆和部分利害关系方意见。<br>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上述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04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9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br>
此次听证会由产业损害调查局王琴华局长担任首席主持人。参会各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相关司局、湖北省商务厅、江苏省经贸委、浙江省经贸委等相关地方代表、美国和韩国政府代表、本案申请人和相关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国外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及其代理人。<br>
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围绕中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交了相关材料。<br>
在听证会上,产业损害调查局认真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和意见,并表示将在初裁决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次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意见,再作进一步的调查,依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将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最终裁定。<br>
(信息来源: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
Metadata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04-09-20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