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2004-07-23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Simplify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Personnel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Export Enterprises Going Abroad (Border)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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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出国(境),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商务部、外交部制定了《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外交部。 <br> 特此通知 <br> 附件:如文 <br> 商务部 <br> 外交部 <br> 二00四年七月 日 <br> 附件 <br>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br>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协调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br> 一、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或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申办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申办此项审批权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根据此项权利,企业可在业务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按隶属关系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br> 二、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确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10名以内经常出国(境)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的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报人民政府审批,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br>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出国任务审批优先: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机电出口企业人员;参加国外大型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海外项目招投标、对外签约、产品推广、设备验收、售后服务、反倾销应诉等活动时间紧迫的。 <br> 四、赴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开展有关业务,请按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有关规定办理。赴未建交国家或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按现行规定办理。 <br> 五、各地外事主管部门可据此视情商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br> (信息来源:机电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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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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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4-07-23
CMS Category 政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