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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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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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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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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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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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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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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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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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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日期为准。<br>
(信息来源:规财司子站)
Metadata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04-05-17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