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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2.02.01--失效日期:)<br>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br>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r>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br>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br>
外 经 贸 部 <br>
财 政 部 <br>
海 关 总 署 <br>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br>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Metadata
| Publisher | 商务部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02-01-23 |
| CMS Category | 政策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