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2001-04-23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the issuance of the "Catalogue of Commodities for Import License Management" and related issues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mo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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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外经贸合发第7号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 685号)目前已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布实施。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组织实施,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据此,外经贸部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外经贸委")负责在京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 现将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 附件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贸服贸字[200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实施该办法,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实?lt;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在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以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批准其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以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原持有《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quot;)的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还应当提交《经营许可证》原证,由市外经贸委在发放《资格证书》后收回。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二)经批准变更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外经贸委提出换领申请。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企业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内容变更申请,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无须更换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二); (二)《资格证书》原证; (三)市外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盾发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所申报的复印件形式的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企业名称中文 & 英文 企业地址 企业代码 企业类型 注册资金RMB¥法人代表 注 册 地 联系电话 批准文号 申请理由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经营地域 发 证 机 关 意 见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签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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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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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1-04-23
CMS Category 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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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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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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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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