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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公布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 <br>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br>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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