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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br>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适用出口管制法的管制物项可以分为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兜底性质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物项”几大类。在每一大类中,既包括有形的货物,也包括无形的技术和服务。此外,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还特别强调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我国对管制物项的管理方式主要为制定管制清单和管控名单,以及实施出口许可。出口管制法的义务主体包括出口经营者,出口货物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以及进口商等。其中最主要的法律义务主体是“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九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出口经营者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在行政处罚的措施上,罚款适用于全部九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且罚款的金额较高,最高甚至可以达到违法经营额的20倍,并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除此之外,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还可能被限制甚至禁止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该法的域外执法管辖。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在境内违反出口管制规定,或者在境外对从中国购入的管制物项实施再出口时发生违规问题,均有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br>
原标题:出口管制法对企业提出的合规化要求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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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r | ??????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21-12-30 |
| CMS Category | 出口管制-国内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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