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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br>
市监注发〔2022〕71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br>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br>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br>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br>
附件: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br>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br>
2022年7月25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附件下载<br>
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docx
Metadata
| 文号 | 市监注发〔2022〕71号 |
| Publisher | 市场监管总局 |
| Site | samr |
| Date | 2024-08-08 |
| CMS Category | 总局文件 |
| Keywords | 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调整,登记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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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国市监注〔2018〕2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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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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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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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 | named |
| unkn 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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