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工商广字〔2015〕221号 samr
Document Text 280 character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 <br> 工商广字〔2015〕221号 <br>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r> 送来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请示》(川工商〔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br> 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费用是其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而应收取的全部金额。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应以涉案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在计算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金额时不应再扣除其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等费用。 <br> 2015年12月28日
Metadata
文号 工商广字〔2015〕221号
Publisher 市场监管总局
Site samr
Date 2024-05-07
CMS Category 总局文件
References (1)
unkn 川工商〔2015〕50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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