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2024-05-07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Enforcement Subjects of Charge Management by Stat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samr
Document Text
535 characters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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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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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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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计办经调(1999)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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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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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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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围。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价格执法主体调整为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即行政性收费做了原则规定。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情况比较复杂,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目前正处于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价格执法主体。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Metadata
| Publisher | 市场监管总局 |
| Site | samr |
| Date | 2024-05-07 |
| CMS Category | 总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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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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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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