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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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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br>
国市监认证〔2020〕43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邮政管理局:<br>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快递包装行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快递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br>
一、工作原则与机制<br>
(一)工作原则<br>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管理,共同组织推动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br>
(二)工作机制<br>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并与国家邮政局共同实施。<br>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组建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的指导下,研究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建议。<br>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并对认证目录和认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邮政局负责发布技术要求,制定快递包装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推进认证结果采信。<br>
二、认证实施<br>
(一)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br>
(二)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br>
(三)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认证、检测全过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检测各环节和结果可追溯。<br>
(四)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细则、收费标准、获证产品及生产者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并按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情况以及获证产品信息和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等信息。<br>
(五)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br>
三、监督管理<br>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相关企业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br>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动绿色快递包装认证结果的采信工作,对行业采信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br>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查处。<br>
(四)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依法依规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br>
(五)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做出认证结论的认证机构提出。对认证机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br>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br>
2020年3月24日<br>
(此件公开发布) <b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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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国市监认证〔2020〕43号 |
| Publisher | 市场监管总局 |
| Site | samr |
| Date | 2024-05-07 |
| CMS Category | 总局文件 |
| Keywords | 认证,绿色,市场,快递,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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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cent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named |
|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named |
| unkn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named |
Referenced By (2)
| cent 市场监管总局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 | samr |
| cent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的公告 | sam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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