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2025-02-11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 forwarded a notice from the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other departments on the division of labor plan to clean up and standardize the charging of urban water supply, power supply, gas and heating industry to promot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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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 characters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br>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21年12月26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br>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资源规划局 市住建局<br>
市水务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br>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br>
一、总体要求<b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切实推进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强化行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公用事业投入机制。到2025年,科学、规范、公平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水电气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br>
二、工作任务<br>
(一)开展清费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收费行为。<br>
1.开展清费专项行动。自2021年3月1日起,国家、省文件明确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br>
2.规范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具体分担方案如下:<br>
(1)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方案。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营造全国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传发〔2021〕45号)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按属地原则计入土地开发成本;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工程建设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全市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市资源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财政局等部门及单位另行制定出台。(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苏州供电公司)<br>
(2)水气暖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方案。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市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接入工程,接入工程相关费用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气暖价格回收;若存在部分政府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不计入价格成本。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水气暖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方案。(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br>
3.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涉及的相关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br>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价格联动调整。<br>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供水企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全社会节水等等多方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水务局)<br>
2.完善配气价格机制。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建筑区划红线内按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br>
3.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非居民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应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在核定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的供热价格时,要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br>
(三)规范定价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br>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强化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垄断性的少数涉及供气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暖费用应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定期向终端用户公布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具体分摊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服务水平。<br>
1.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已有技术标准的,要结合行业发展及时进行梳理完善,调整不合理规定。配合上级修订完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苏州供电公司,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深化落实苏审改办〔2018〕29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接入的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接入的行动方案》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定期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3.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水电气暖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并与地方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4.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将相关管网敷设至建筑区划红线。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落实水电气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5.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6.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三、保障措施<br>
(一)加强组织领导。<br>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要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二)健全工作机制。<br>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发改、财政、住建、水务、市场监管、水电气暖企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地显效。推进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广大水电气暖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三)强化监督检查。<br>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的具体计划制定、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和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垄断前期调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br>
(四)加大宣传力度。<br>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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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21〕267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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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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