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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21年8月30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br>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br>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当坚持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政府工作职责相结合,与研究解决重大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强化学习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时效性。<br>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关人员。<br>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书面学习、辅导报告、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br>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br>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br>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br>
(三)宪法及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br>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br>
(五)新颁布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br>
(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或者市政府(政府部门)作为当事人的案例。<br>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选取学法主题。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学法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学法次数。<br>
第七条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学法活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具体承办。<br>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确定学法活动承办部门,审核辅导报告或专题讲座内容及学习资料。<br>
第八条学法活动承办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负责人或者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作为学法辅导报告或专题讲座的主讲人。辅导报告或专题讲座内容应当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强针对性,提高有效性。<br>
第九条学法活动承办部门根据所承担的学法主题和市政府领导要求,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提供学习资料。<br>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参加集中学法的同时,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和特点,自学相关法律法规。<br>
第十一条各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的集体学法制度。<br>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09〕162号)同时废止。<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21〕177号)<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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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21〕177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