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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Notice from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Suzhou Service Trade Innovation Development Pilot Park Management Measures, th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Recogni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the Key Enterprise Recogni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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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 characters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br>
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管理办法》《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7年8月29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br>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全市服务贸易集聚和创新发展水平,培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载体,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市商务局作为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牵头具体进行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认定的组织和后续管理工作。<br>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是指服务贸易企业集聚发展的区域,包括独立规划开发的区域、商务楼宇、“退二进三”的工业厂房、保护性开发的老建筑等多种形式。<br>
第四条 该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一)具有边界清晰、主业突出、功能完善、发展导向清晰的试点园区发展规划;<br>
(二)园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全部或部分相关的公共服务;<br>
(三)园区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br>
(四)园区应具有一定规模,试点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对“退二进三”的工业厂房、保护性开发的老建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试点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br>
第五条 不同形态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除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br>
(一)文化创意类:能够为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必要基础硬件环境保障;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且拥有注册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1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20%以上。<br>
(二)科技软件类:具有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业特色鲜明,注册科技软件类企业2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占进驻企业数比重达到20%。<br>
(三)国际运输类:依托港口、空港、站场等交通枢纽或开发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运输、装卸、仓储、货代、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并具备金融服务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园内注册物流企业1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拥有较为完善的物流信息网。<br>
(四)休闲旅游类:具备旅游、观光、休闲、商贸、餐饮服务能力,园内注册文化旅游服务贸易及配套企业15家以上,年服务贸易收入不低于200万美元。<br>
(五)知识产权类:具备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训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应用等功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和高效的管理体制,以促进企业不断自主创新,入住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年服务贸易收入不低于200万美元。<br>
第六条 申报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应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br>
(一)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申请报告;<br>
(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br>
(三)试点园区现状、发展规划及配套基础设施情况;<br>
(四)试点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br>
(五)试点园区入驻企业目录和重点服务贸易企业基本情况;<br>
(六)入驻服务贸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r>
(七)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br>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br>
第七条 市商务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认定。<br>
第八条 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平台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服务贸易类资金扶持项目。<br>
第九条 对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实行动态检查和考评制度。考评不合格的试点园区,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资格。<br>
第十条 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应每年向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提交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情况报告,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br>
第十一条 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部门。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br>
第十二条 各地区要认真参照本办法标准和要求,结合辖区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发展条件,以规划引领,突出功能分区、资源集约和平台建设,争取创建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增强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力和潜力。<br>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br>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平台的专业特色,提升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全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br>
第三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运营,围绕服务贸易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具有基础性、专业性、开放性特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根据认定程序经过认定的创新服务载体。<br>
第四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功能:<br>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br>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年开展技术洽谈、推介和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活动5次以上。<br>
(三)培训服务。建立具有专业水平的培训师资队伍,具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不含院校常规课程)。<br>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活动3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br>
第五条 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br>
(一)具有苏州本地独立法人资格(含省属以上国有企业在苏分支机构)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br>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服贸企业20家以上,或年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金融类除外),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br>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br>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br>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br>
第六条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授证的程序进行。<br>
(一)报送材料。申请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br>
1.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技术特色、资源优势、项目发展、管理体制、设备清单等);<br>
2.平台主要服务功能、发展目标以及发展规划;<br>
3.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br>
4.申报单位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br>
5.平台工作场所、收费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证明文件;<br>
6.平台与服务对象签署的合同证明文件;<br>
7.最近年度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职称结构)、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br>
8.平台组织服务活动、培训活动以及参加对象的证明文件;<br>
9.材料真实性申明。<br>
10.其它佐证材料:平台采用先进技术、具有研发能力、服务能力、培训能力的证明文件、平台收费标准、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br>
(二)初审。各市(县)、区商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br>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复审工作一般在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br>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点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苏州市政府。<br>
(五)授证。经认定程序认定后,统一授予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证书。<br>
第七条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对经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商务局将根据认定条件,每年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平台项目,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br>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br>
第一条 为强化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企业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辖区内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br>
第三条 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认定组织和后续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br>
第四条 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br>
第五条 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br>
(一)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苏州市(含所辖市(县)、区等全部行政区划)内;<br>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r>
(三)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方面的记录;<br>
(四)企业已登录苏州市服务贸易企业直报系统(网址:http://58.210.114.109:81)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的登记录入;<br>
(五)企业出口额的条件: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以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下同)。物流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金融保险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0美元,文化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万美元,旅游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30万美元,专业咨询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知识产权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额不低于1亿美元。其他行业内服务贸易额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br>
(六)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br>
第六条 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申报需准备以下材料:<br>
(一)《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br>
(二)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服务贸易业务与运作流程介绍;<br>
(三)申请单位发展目标及远期设想介绍;<br>
(四)申请单位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以及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br>
(五)各类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br>
(六)相关证照,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相关业务所需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br>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br>
第七条 每年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事宜,原则上在申报截止期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br>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及时向所在地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br>
第九条 各市、区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br>
第十条 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或实地调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认定。<br>
第十一条 经认定程序认定后,统一授予“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证书与铭牌。<br>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br>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有关情况将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企业诚信系统。<br>
第十四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方式。经认定的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其有效期为三年。如三年内出现明显违法失信行为,取消其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br>
第十五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br>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园区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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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7〕265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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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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