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2025-02-11

Notice from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City Appearance and Order Management of the Suzhou Huan Gucheng River Fitness Trail (Interim)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15〕212号 s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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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文旅集团牵头制定的《苏州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实施意见(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br>  <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5年12月1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实施意见(暂行)<br>  <br>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苏府〔2014〕122号),为加强环古城河健身步道管理,进一步明确健身步道及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努力提升城市形象,提出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实施意见。<br> 一、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范围和原则<br> (一)环古城河健身步道是指在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带内侧建设的健身步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步道、标识标牌、栈道、座椅、石凳、灯光、监控、桥涵、广场与临河建筑等)。<br> (二)环古城河健身步道是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管理职责遵循市政府颁发的《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按照“严格保护、统筹协调、条块结合、权属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br> 二、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的职责<br> 根据环古城河景观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健身步道管理职责。<br> (一)市公安局:健身步道监控设施和治安管理。<br> (二)市市容市政局:步道经过的市管市政桥梁、为健身步道配套建设的照明设施。<br> (三)市水务局:沿河泵闸。<br> (四)市体育局:健身步道标志标识及体育设施。<br> (五)市园林和绿化局:东园(东园北门—耦园南门,含耦园闸段)、桂花公园(竹辉桥—南园桥,含竹辉桥洞)、少年宫段(百花洲公园—新市桥北侧)的百花洲公园及原管理的环古城景观带公共绿地内的健身步道。<br> (六)市广电总台:演艺中心二期(景德桥北侧—南新桥南侧)。<br> (七)苏州文旅集团:齐门城墙(万源公园—北园水厂交界处)、相门城墙(耦园南门—相门桥)、盘门城墙及盘门景区(蟠龙桥—新市桥)、盘门段绿地(水关桥—新市桥)、半截子街街区、平门城墙;桥涵内制作的装饰。<br> (八)苏州城投公司:姑胥桥以北段城墙、阊门段(南新桥北侧—吊桥,不含平江环卫中转站西侧至吊桥的景观绿地及健身步道)地块及健身步道、北码头段(吊桥—惠济桥南侧)城墙、街区及健身步道。<br> (九)苏州园林集团:娄门城墙(娄门北园交界处—娄门桥北侧)。<br> (十)苏州交投公司:轮船码头(航政船务—香雪海)。<br> (十一)姑苏区政府:阊门城墙、胥门城墙及广场、百花洲公园内经营性建筑、东园北门至娄门桥(含娄门桥堍)健身步道。苏大及二郎巷段健身步道的保洁工作以及市容秩序的管理;新建公厕的管理。<br> 环古城河健身步道管理段落分工图见附件。<br> 三、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要求<br> 环古城河健身步道的市容秩序管理遵循《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各责任主体按照各自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br> (一)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及步道范围内的自然景物、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古城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环古城河文化景观旅游资源,应严加保护。<br>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古城河景观健身步道和公共设施的义务。禁止在环古城河健身步道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健身步道和公共设施的行为。<br> (三)人员在健身步道应按照交通标识行走。各责任主体有权依法禁止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日常巡查维护车辆除外)在健身步道上行驶,防止碾压。<br> (四)由各责任主体负责健身步道保洁(包括步道路面、垃圾箱、石凳清洁及绿化整修等)。每日应对健身步道进行人工清扫,及时清除洒落步道的垃圾,及时、经常性修剪步道绿化。进行打药、浇水等养护作业时应注意避让,防止药剂、泥土等污染步道。<br> (五)健身步道范围内的路灯、体育设施分别由其主管部门定期管理检查,发现有损坏的及时维修更换。<br> (六)健身步道各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管理。对流动商贩摆摊设点、钓鱼等行为,各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劝离,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做到及时执法。<br> (七)组织健身活动的部门应对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装备等进行规定提醒,不得穿着或使用有破坏性的装备进入健身步道,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应事先向市城管委办公室报备,市城管委办公室应给予指导,<br> (八)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健身步道开放时间,开放性公园内的健身步道和景观照明原则上春夏季节在每晚十点前、秋冬季节在每晚九点前保持开放。<br> 四、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经费<br> 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各责任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步道的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经费由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分别纳入本单位预算。同时,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健身步道各责任主体的管理进行检查评比,并在年末对各责任主体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管理达标的责任主体予以奖励。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br> 附件:环古城河健身步道管理段落分工图<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doc<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r> 分享到: <br>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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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苏府办〔2015〕212号
Publishe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uzhou
Date 2025-02-11
CMS Category 全部政策文件
References (3)
unkn 苏府〔2014〕122号
市政府印发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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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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