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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2713301
苏府办〔2014〕219号

Notice of the 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Emergency Plan for Major and Above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Suzhou (Revised)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Issue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5-02-11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revised emergency plan for responding to major and above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Suzhou, outlining procedures for emergency rescue, response coordination,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to minimize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damage.
Full text · 原文 9,858 字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br>  <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4年12月23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br> (修订)<br> 一、总则<br> (一)编制目的。<br> 为全面提高我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规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br> (二)编制依据。<b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br> (三)适用范围。<br>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br>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br> 2.超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br> 3.需要苏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br> (四)工作原则。<br> 1.以人为本,生命第一。不断增强“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br>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市应急办组织协调下,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br>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苏州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br>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br>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br> (五)预案体系。<br>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及下列预案组成:<br> 1.涉及生产安全重点领域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预案(主要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燃气、轨道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火灾、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br> 2.各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r>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br> (六)事故分级。<br> 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br> I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r> 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r> 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r> Ⅳ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r>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br> (一)领导机构。<br> 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为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扩大;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开展事故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br> 1.发生7人以下死亡事故时。<br>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br>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br> 2.发生7人以上死亡事故时。<br> 总指挥: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br>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事故领域分管副市长、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br> (二)工作机构。<br>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委办),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决定事项;修订完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指导和协助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br>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内设专家组,由相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分析我市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应急救援的方案和处置建议,协助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br>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br> (三)成员单位。<br>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职能,依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和本预案要求,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有以下单位组成。<br>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市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br> 具体任务分工如下:<br> 1.事故现场警戒保卫、交通管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br> 2.人员疏散工作,由当地政府会同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负责。<br> 3.事故抢险灭火工作,由消防、公安、市容市政、社会救援组织和事故单位等部门负责。<br> 4.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br> 5.事故环境监测和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处置建议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br> 6.事故现场周边水域的管制、防控工作,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br> 7.事故抢险所需大型机械、工程设备以及运输车辆调配由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br> 8.事故现场气象监测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br> 9.救援过程中需要的物资供应和后续保障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br> 10.事故应急救援的供水、供电保障工作,由水务、供电部门负责。<br> 11.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br> 12.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民政、人社、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br> (四)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br>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负责人由事故发生地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兼任,承担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工作。<br> 市安委办、事故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加强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职能牵头做好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br> 涉及多个领域、跨市(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由苏州市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br> 1.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急性中毒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br> 2.较大以上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火灾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br> 3.较大以上内河交通、轨道交通运营、长江水域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牵头负责。<br> 4.较大以上城市燃气、建筑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br> 5.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br> 6.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br> 7.较大以上供水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br> 8.较大以上供电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苏州供电公司牵头负责。<br> 9.较大以上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由苏州火车站牵头负责。<br> 三、预警预防机制<br> (一)监控与预警。<br>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br>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br>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领导签发,发布Ⅲ级预警由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Ⅳ级预警由各市(区)负责生产安全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br>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br> (二)信息报告。<br>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其他相关领域事故信息接报中心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联动制度,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将相对固定联络方式报市应急办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br> 1.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公安110指挥中心。<br> 2.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急立即核实事故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市安监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br>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线路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br> 3.市公安局指挥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公安、安监、消防、卫生以及事故领域行业监管部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时,通知环保部门。<br> 4.苏州市安监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处理事故情况,并及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br>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领域的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主动向苏州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现场抢救救援指挥部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br> 四、应急响应<br> (一)分级响应。<br>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br> Ⅰ级事故、Ⅱ级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分别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和省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执行,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br> Ⅲ级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由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安监部门、发生事故领域的行业监管部门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现场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随时根据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请求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br> Ⅳ级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随时根据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请求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br> (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响应。<br>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分管谁到场”、“谁监管谁到场”的原则,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br>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事故领域分管负责人、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事故领域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负救援职能的消防、卫生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安全事故,环保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展开专项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br>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当死亡人数在7人以下时,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事故领域分管负责人、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事故领域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展开事故救援相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展开专项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当死亡人数在7人以上时,参照Ⅰ、Ⅱ响应程序执行。<br>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br>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办应:<br>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br>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br>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br>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br>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br> 6.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br>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br> (四)指挥和协调。<br>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前,按照“谁先到、谁先组织指挥”的原则,实施抢险救援。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向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移交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权。市安监部门、事故领域行业监管部门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密切配合,做好事故指导协调工作。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br> (五)紧急处置。<br>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br>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当事故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br> (六)医疗卫生救援。<br> 市、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br> 市卫生部门根据市安委会要求或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救援力量进行支援。<br> (七)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br> 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br>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br> 当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并做好疾病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br> (九)现场检测与评估。<br>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br> (十)信息发布。<br>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安委办会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对外发布。<br>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br> (十一)应急结束。<br>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br> 五、后期处置<br> (一)善后处置。<br> 市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br> (二)保险。<br>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br> (三)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br>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br>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br> 六、保障措施<br>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br> 建立健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br> 江苏电信苏州分公司、江苏移动苏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苏州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br>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br> 1.救援装备保障。<br>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相关部门应掌握本行业应急救援装备数、质量分布情况,需要时,依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就近征集调用。<br> 2.应急队伍保障。<br>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br> 3.交通运输保障。<br> 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要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br> 4.医疗卫生保障。<br>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应急储备,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br> 5.物资保障。<br> 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br>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br> 6.资金保障。<br>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br> 7.社会动员保障。<br> 各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市(区)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br>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br>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br>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br>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br>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br> 1.公众信息交流。<br>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br> 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br> 2.培训。<br>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br> 3.演习。<br> 苏州市政府每年组织1次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演习;各市(区)政府每年应组织1~2次联合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br> (五)监督检查。<br>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会同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r> 七、附则<br>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br>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br>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br>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br> 1.奖励。<br>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br>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br>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br>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br>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br> 2.责任追究。<br>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br>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br>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br>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br>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br>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br>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br> (三)预案实施时间。<br>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doc<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r> 分享到: <br> $('#share-1').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