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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2713421
苏府办〔2014〕78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Pilot Work of Social Protection for Minors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Issue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5-02-1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joint opinions of ten municipal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Civil Affairs Bureau,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soci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minors in Suzhou. It outlines seven working mechanisms, including organizational leadership, dynamic risk screening, and categorized protection, to safeguard vulnerable children.
Full text · 原文 2,847 字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局和市卫生局等10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br>  <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4年4月28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关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br>  <br>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前期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为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推进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br> 一、建立七大工作机制<br> 各地要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分析报告机制、分类保护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工作保障机制、评估督导机制”七大工作机制,形成保护常态化、工作长效化。<br>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br> 各市、区政府要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职能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责任部门领导为成员。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两次以上,传达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分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措施。<br> (二)建立动态排查预警机制。<br> 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范围内的困境未成年人(1.因法定监护人监护缺失、家庭暴力、家庭矛盾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2.因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等原因造成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3.因家庭困境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4.流浪未成年人;5.其他因被拐卖、非法雇用、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实施动态排查预警,做到应急响应、主动介入、积极干预。镇(街道)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预警巡查,由街道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等人员组成;村(社区)要结合社区日常工作进行预警巡查,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热心市民和志愿者等人员组成。镇(街道)和村(社区)的预警巡查要形成动态机制,分别在辖区范围内通过重点走访、街面巡查、跟踪随访等方式,随时掌握新增或困境程度发生变化的困境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及动态变化情况。<br> (三)建立分析报告机制。<br> 在摸底排查和动态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镇(街道)要收集汇总村(社区)掌握的基础数据,进行困境未成年人分类分析,进一步明确困境未成年人的分布、类型和困境程度,初步预判所需要的社会保护资源,将相关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市、区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制定针对性的社会保护方案,联动相关责任部门,着手开展分类保护。在应急响应工作中,镇、街道和村、社区一旦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及时妥善处置。如本级不能处置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br> (四)建立分类保护机制。<br> 按照“救助保护、教育帮扶、司法保护、就业扶持、医疗保护、精神关爱”六大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小组负责在本辖区内建立“救助保护工作小组、教育帮扶工作小组、司法保护工作小组、就业扶持工作小组、医疗保护工作小组、精神关爱工作小组”六大工作小组,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明确各工作小组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监护监督和安置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困难家庭教育资助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及时出警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行为;人社部门负责保障未成年人技培能训,为适龄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和技能提升、鼓励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等工作;市容市政部门负责保障遭遇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告知、引导、护送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保障遭遇困境、监护缺失、流浪患病未成年人就医,落实定点医疗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救治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关爱帮扶和社区矫正。对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关爱帮助,对困难家庭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妇联、团委负责保障对遭受家庭暴力和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关爱、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和社工服务等工作;残联部门负责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br> (五)建立社会参与机制。<br> 积极发动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保护、全社会宣传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发动,鼓励热心市民、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整合有资质、有能力、有资源的社会组织优势,探索多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br> (六)建立工作保障机制。<br>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离不开政策、人力和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进行充分调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护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加快建设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人员培训;要将日常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br> (七)建立评估督导机制。<br> 各级政府要通过随机抽查、年度评估等方式,督促保护工作开展、改进工作不足、防止辖区范围内发生困境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建立专家督导评估机制,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进行督导评估,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提供督导评估建议。<br> 二、工作要求<br>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结合实际、扎实工作、注重实效。<br> (一)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各自的职能,加大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宣传,尤其是宣传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开展社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br> (二)完善机制。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七大工作机制,2014年5月底前,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2014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分析报告机制、分类保护机制、工作保障机制;2014年12月底前,建立社会参与机制、评估督导机制。<br> (三)条块结合。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注重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结合、条块结合,将七大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各市、区民政局和市各相关部门联络员会议,汇总分析各类情况及数据,指导工作开展,督促监护干预保护。<br> (四)长效保护。各级政府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期间,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进一步发挥工作合力,优化工作机制,注重长效管理,切实保护好我市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br>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doc<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r> 分享到: <br> $('#share-1').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