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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3]20号<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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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建设需要,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4月17日。<br>
被征收房屋木桥头32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土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另有经苏州市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面积195.57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09652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2802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9337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三本,第一本户主陈土泉,第二本户主凌金珍,第三本户主陈利、妻夏斯芳、女儿陈梦译。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陈土泉(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br>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8号)。决定内容如下:<br>
一、对被征收人陈土泉(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209652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28027元,合计2324547元。<br>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31幢1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富强新苑二区40幢106室和4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94.25平方米,三套房屋合计面积282.79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合计1981038元。<br>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43509元。<br>
四、补偿被征收人陈土泉(户)搬迁费2000元,违法建筑残值29337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br>
五、被征收人陈土泉(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木桥头32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br>
特此公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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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br>
2013年11月13日
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公[2013]20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3-02-09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