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0,012 · FONDS 100
Record · hlj ACC. 12714265
黑政发〔2016〕29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sidence Permit System in the Province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6-09-16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all loca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to fully implement the residence permit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n Residence Permits (State Council Order No. 663), ensuring equal access to basic public services and conveniences for migrant pop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2,772 字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战略性部署,是以人为本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大力推动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真正让广大流动人口共享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二、制定完善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2016年社会管理的重点任务,按照《条例》精神,迅速开展调研,了解本地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准确把握流动人口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要认真对照《条例》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政策措施。 三、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 按照《条例》规定,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可享受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中规定的其他服务和便利。 四、明确部门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为推行居住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做好居住证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开展居住证信息应用、查验等;指导、培训街道、社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站)工作人员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居住证发放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居住证制度推行过程中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照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参加所在地中考、高考等相关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流动人口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负责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信息。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畅通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便民化程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工作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工伤赔偿,情况紧急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即将超过仲裁、诉讼时效,或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维权案件等,先行受理并及时为申请人(团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积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制定换领、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工作。 (六)人社部门负责依照我省现行有关政策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参加社会保险过渡阶段的各项衔接工作,为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为持有居住证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居民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领取失业保险等待遇。组织取得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定向培训,引导流动人口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按时支付工资等情况。 (七)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号)的落实工作,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非户籍人口,对已申请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确保居住证持有者享受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和个人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外来流动人口购房、租房等优惠政策。 (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优化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统筹安排基层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加强便民措施,健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制度,做好“两孩”政策衔接,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其他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职,做好相应工作。 五、强化对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对下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检查、指导,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综合考评,落实责任,严格奖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协同配合。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积极配合,及时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队伍;要重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沟通协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居住信息。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我省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和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鼓励工作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有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按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水平。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对推诿扯皮、工作推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对违规办理居住证等损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