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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发〔2016〕3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6-01-14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5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Plan, which sets forth specific target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water quality, protect water ecosystems, and ensure drinking water safety by 2020 and beyond, in alignment with the national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ion Plan.
Full text · 原文 16,691 字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文明黑龙江为统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推进、坚持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不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分年度:到2017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3.2%以上。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9.7%以上,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7.1%,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镜泊湖、兴凯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极差比例控制在17.8%左右。 分流域:到2020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松花江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2.5%,黑龙江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0%,乌苏里江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45%,绥芬河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牡丹江、倭肯河、乌裕尔河等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3.34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农委、商务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配合,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严审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积极推进哈尔滨市、大庆市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2.提高用水效率。 各级政府要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鼓励双鸭山市、鹤岗市、鸡西市、七台河市等四煤城开发利用矿井疏干水,哈尔滨市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17%和23%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煤管局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对标达标。强化节水监察和环境监察,倒逼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加快节水技术升级。到2020年,力争全省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信委、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省、市、县三级公共机构分别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建成节水型单位。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开展检漏、测漏排查和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配套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性面积要达到4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厅、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完成50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00万亩,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8以上。(省水利厅、农委牵头,省财政厅、农垦总局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全面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哈尔滨市、鹤岗市、牡丹江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按计划完成试点建设任务。(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逐步加强阿什河、讷谟尔河、倭肯河、穆棱河和绥芬河等河流枯水期生态基流保障。发挥好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加快推进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绥棱县阁山水库、三江连通工程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新建水电水利工程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承担生态供水任务的现有水利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对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呼兰河、挠力河等25条河流,科学确定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林业厅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工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大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氮肥、农药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行业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改造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委、商务厅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科学编制《黑龙江省“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和向肇兰新河排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规模60万吨/日,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90%左右。(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应全面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到2020年,全省新、改建排水管网不低于1500公里,市级城市建城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哈尔滨市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17年,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级城市无害化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基本完成开工前准备。到2020年,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全部建成,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镇建设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农委、农垦总局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级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推进马铃薯与谷物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周边和沿边口岸设施农业蔬菜生产。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西部干旱区增加谷子、高粱等耐旱杂粮种植;在北部四、五积温区开展米豆麦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农作物面积恢复性增长。(省农委、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农业开发办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扩大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到2020年,力争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7400万亩。(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垦总局、农业开发办参与)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消纳及监测预警体系。在巴彦县、克东县、富锦市等地继续开展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氮、磷流失监测,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等4市继续开展地膜残留量监测。到2020年,初步建成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体系。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内的水稻主产区,兴凯湖、镜泊湖、五大连池、连环湖等敏感区域及磨盘山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进一步加大水产品产地和市场监测力度,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节能减排技术。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为牵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全省部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区达到200个,省级达到300个,水产健康养殖面积达到40万公顷。(省农委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继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地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地区为重点,推进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开展从事水路运输河船排查登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应执行国家新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强制配备压载水处理设备。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污染要求,船舶含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应于拆船前清除完毕。(黑龙江海事局牵头,省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工程。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2016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区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2016年底前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制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5年起,各级政府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报上级工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等量或减量置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要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改委、工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有关要求,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3.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直接向嫩江干流、阿什河、肇兰新河、甘河、兴凯湖、镜泊湖等河流(湖泊)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以龙煤集团为重点,大力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满足周边农业、高耗水工业和缺水地区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到2020年,国有重点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5%。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5%。(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煤管局、水利厅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参与)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严格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监管。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到2017年,所有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采取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加快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重点实施鸡西市、七台河市城市引水工程,完善中小城市以周边水库为主、地下水源为辅的城镇公共饮用水供水体系。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等6个单一供水的市级城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支持县城及重点镇城关镇以上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到2020年,全省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90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50万吨/日,城市公共供水实现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2.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按国家总体安排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督促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专题开展两大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参与) 3.深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及“河(段)长”制等流域治污模式,重点推进阿什河、呼兰河、安肇新河、乌裕尔河、讷谟尔河、穆棱河等流域和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综合治理。加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整治力度。根据流域治理需要,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对汇入磨盘山水库、兴凯湖、连环湖、五大连池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行总磷排放控制;向阿什河排放污水的新、扩建项目,氨氮指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到2018年,阿什河消除劣V类水体;安肇新河、肇兰新河严重污染程度有所降低;到2020年,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稳定维持III类,松花江流域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跨界水体保持稳定。(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13个湖(库)于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到2020年,兴凯湖、镜泊湖恢复为III类水体;磨盘山水库水质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其他优于III类(含III类)水质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省环保厅牵头,省外办、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重点推进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七台河和绥化市等建成区内的22条黑臭水体整治,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哈尔滨市2017年底前要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其他市级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5年底前完成木兰县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2016年完成《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参与)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着力保护好兴凯湖、镜泊湖、扎龙湿地和三江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重点推进三江流域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一湖、两网、一带”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开展三江流域湿地河湖连通和生态廊道建设。对非法侵占的自然湿地限期予以恢复。对季节性缺水严重的重要湿地实施生态补水。到2020年,实现退耕还湿50万亩,恢复湿地面积100万亩。(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参与)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加强江(河、湖)源头的水源涵养和界江(河、湖)沿岸护堤护岸建设,逐步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效综合防护体系。强化流域水土保持,到2020年,建成生态清洁型小流域20个,完成生态修复面积0.2万平方公里。(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检查评估,2020年底前,新建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1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处。配合国家制定实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争取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三、制度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省设市城市原则上要于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五常市龙凤山、庆安县柳河灌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农业节约用水的新机制。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到2020年,争取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上达到维护成本水平。(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按“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至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城镇污水处理收费要公开透明、做到应收尽收。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要求,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水平。(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牵头,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渠道,鼓励其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推动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水污染治理相关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信用银行、各省级商业银行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中央财政水环境保护资金的争取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国家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环境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信用银行、各省级商业银行)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信息进行上网公布,以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立。(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黑龙江保监局参与) 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继续在穆棱河、呼兰河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并逐步在省内其他跨界河流推广。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将扣缴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的污染防治项目。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框架体系,制定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进程和我省实际,适时开展《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制定符合我省水污染防治需求的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呼兰河、穆棱河、乌裕尔河等跨界重点支流主要流经城市要牵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6年完成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增设工作,2017年底前新建496个市级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强跨界水体监测。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到2018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4个城市具备独立完成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组织开展河湖水生生物监测及水体生物学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网格,自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在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环保厅负责) 3.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参与) 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信委、公安厅参与)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中的不达标断面所在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不达标水体治理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完善核查核算方法和考核机制,深入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严格进行重点监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进区入园。制定执行高风险污染物削减替代进度计划,推进完成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等削减替代工作。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配合国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卫生计生委、农委、农垦总局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自2016年起,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强化污染防治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中俄环保合作平台和应急联络机制作用,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理跨国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农垦总局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部署,出台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制定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建立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建成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 结合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支持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参与) 2.鼓励支持应用技术研究。 整合省内科技资源,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省科学基金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水处理相关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学科应用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和承担中外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农垦总局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扶持国家级哈尔滨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打造集环保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环境服务于一体的环保示范园区。支持省内骨干企业高寒地区生活污水脱氮除磷深度处理、饮用水微污染去除、面源污染治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高效脱水技术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推动建立符合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到2017年底,全省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出台《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5〕63号),筛选和推进适宜PPP模式的环保服务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支持PPP项目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参与)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地)及省直接管理县(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省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接管理县(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定省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市(地)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地)的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统一排名,并将结果公开发布。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邀请公众、环保公益组织参与重要环境执法行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每月公开举报受理和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加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给予必要支持。(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附件:1.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2.市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3.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4.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