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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发〔2004〕97号

Notic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Part of Land Transfer Fees for Agricultural Land Development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Issuer
Date
2004-12-03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directive requiring a portion of land transfer fees to be allocated for agricultural land development, and provides provincial implementation details including a minimum allocation of 15% of net land transfer revenue and provincial-level oversight.
Full text · 原文 1,339 字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要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l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二、要切实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各地要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地)、县(市)使用,专款专用;省级集中30%的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三、要切实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确保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政府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加大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