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2020-02-08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the issuance of several measures for Heilongjiang Province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and build a new credit-based regulatory mechanism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2号 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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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加快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清单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各类开发区率先实行,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消防、环保、食品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信用约束。(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市场主体及从业者诚信教育。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查询服务专区。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引导企业将诚信教育作为入职员工的必修培训内容。突出创新创业主体,对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诚信教育。(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坚持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同步推进。升级改造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进市(地)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市(地)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建成并实现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析,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析预警机制,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制定全省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发挥“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互联网+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省营商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力度。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旅游文化、体育、农资化肥等领域,根据监管需要,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建立完善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应用嵌入各级政务服务网网上可办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黑龙江省智慧食药监管平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增加或完善联合奖惩功能,先行实现与省联合奖惩系统融合对接,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的惩戒措施。实现全省联合奖惩一张网,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在履职工作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推动信用报告应用。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覆盖面。推动东北三省一区信用体系合作共建,逐步实现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省营商环境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信用修复机制。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据统一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引导,组织企业法人开展修复培训,提升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意识,降低失信主体数量占本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要及时更正。(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异议处置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严格依法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省营商环境局、民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推行试点示范。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信用工作基础较好城市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创新,组织先行先试,及时总结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各类开发区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原文下载https://www.hlj.gov.cn/hlj/c108387/202208/c00_30496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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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黑政办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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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 hlj
Date 2020-02-08
CMS Category 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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