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2021-02-26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reform plan for the division of financial powers and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below the provincial level in the fiel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1〕7号 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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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强省、推进美丽龙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已明确由中央和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省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地)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地)及以下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地)及以下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市(地)及以下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地)及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管理,省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状况评估、生态多样性保护,全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地)及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市(地)及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地)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地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市(地)及以下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地)及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市(地)及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四)环境污染防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跨市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设区的市(地)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地)级财政事权,由市(地)级承担支出责任。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按照我省外交外事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市(地)、县(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区、所辖乡(镇)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工作。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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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黑政办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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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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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国办发〔202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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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黑政发〔2017〕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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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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