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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Notice from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and use of funds and materials donated for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relief in the province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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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抗震救灾捐赠活动,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在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全省对口支援的合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开展,严密组织。救灾募捐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科学组织,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四)集中使用,突出效益。救灾捐赠款物由省政府统一调配,用于我省对口支援单位四川省剑阁县的恢复重建,确保援建工作取得成效。 (五)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省民政厅设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统一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抗震救灾捐赠款物,要及时汇缴或运送到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总会等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已与我省对口支援对象之外的单位达成捐赠意向且尚未捐出的款物,要通过积极协商,务必调整到我省对口支援地。全省各类救灾捐赠款物由省政府统一计划,统一调配,全部用于我省对口支援的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并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安排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损毁居民住房重建及自建补贴;(二)损毁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四)损毁城乡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由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根据项目所需资金和当地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总会等省级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足额向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拨款和发送物资。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物资。省发改、教育、民政、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在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有效安排。定向捐赠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量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 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及时报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统计后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省民政厅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和使用等情况。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系统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五、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省审计厅要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全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Metadata
| 文号 | 黑政办发〔200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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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te | hlj |
| Date | 2008-07-18 |
| CMS Category | 黑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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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 named |
| unkn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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