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Decis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the abolition and suspen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involving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social functions of agricultural reclamation and forestry systems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4号 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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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文涛 2018年5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推进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省政府决定: 一、对《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 二、除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辖区内履行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职责,负责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外,我省省政府规章中涉及农垦、森工系统其他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农垦、森工系统改革期间需要逐步移交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在移交地方政府前由农垦、森工系统相关单位或者省直部门以派出形式按照职责权限继续行使。待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后,不再行使相关职能。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不符合我省农垦、森工系统改革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按程序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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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省政府令第4号
Publisher
Site hlj
Date 2018-05-08
CMS Category 政府令
References (4)
prov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named
prov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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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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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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