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8

大庆2013年入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每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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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入伍义务兵即将退役,为方便其了解家庭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大庆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据大庆市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给予入伍大学生奖励。对在我省2013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16000元的奖励,并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 服现役期间,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在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方面,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大庆2013年入伍且2015年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10000元/2年)。 2013年入伍退役士兵到市民政局安置办报到后,由各区民政局按照2013年入伍义务兵名单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立功奖励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具体发放时间敬请关注大庆市民政信息网。(采编:朱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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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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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09-18
CMS Category 政策解读-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