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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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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br>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br> (苏政复〔2026〕9号)<br> <br> 扬州市人民政府:<br> 你市关于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扬府发〔20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1000元/亩;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2000元/亩;仪征市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朴席镇)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区片Ⅱ(除朴席镇外的其他行政管辖范围)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br>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br> <br>                       江苏省人民政府<br>                       2026年3月20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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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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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6-03-3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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