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2025-05-06

Notice from the Zhejiang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the issuance of the "Zhejiang Provincial Applied Basic Research Program Project Management Measures (Trial)"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浙科发基〔2025〕24号 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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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br>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不断提升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br>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br> 2025年4月29日<br> 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强化基础研究、交叉前沿和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升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推动人才培养,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坚持“四个面向”,聚焦重大战略、重大需求、重大任务,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和重点支撑行业、重点发展产业,强化应用导向、目标导向,鼓励多领域多学科交叉融合,解决重大应用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背后的基础研究理论瓶颈,按照“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模式,提前部署战略性、需要久久为功的技术,面向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协同攻关,持续产出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增强创新体系一体化能力,筑牢新质生产力的底座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br> 第三条 省科技厅作为主责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实施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负直接责任,强化人才团队、资金投入、科研条件等资源保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可受委托提供全流程、专业性、规范化管理服务。<br> 第四条 项目全流程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科管平台”)管理,推行“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模式。<br> 第二章 组织申报<br> 第五条 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指南编制工作,按程序通过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宜公开的可定向发布。<br>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br> (一)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原则上应在相关领域建有纳入“白名单”的科创平台基地,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等条件。<br>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在职人员,具备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参加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申报相应指南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申报并承担项目。<br> (三)预期绩效。应体现先进性、必要性,明确可量化、可考核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作为项目任务书签订和验收的重要依据。<br> (四)科研诚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br> (五)资金投入。鼓励市县(市、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强化多元化投入,共同组织实施项目。<br> 第七条 项目采用推荐申报方式,申请项目由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条件、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核、推荐。<br> 第三章 评审立项<br> 第八条 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举荐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可采取“赛马制”、新苗项目(在读研究生项目)等组织模式,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br> 第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br>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主要围绕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实施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基础和能力、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取得预期成果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审。<br> 公开竞争项目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两轮评审方式遴选推荐。对涉及特别重大的国家战略、产业发展需开展应急攻关的项目,或支持顶尖人才团队引进、重点学科建设的项目,以及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科研任务,可采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定向征集解决方案的方式,或定向委托优势单位方式,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推荐。新苗项目推荐标准、遴选程序和管理要求另行制定。<br>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开展经费预算评审,提出财政补助经费建议,项目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的财政补助金额相应调整。申报项目涉及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应进行购置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预算评审依据。<br>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所需专家按照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技术专家应选取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科研造诣,活跃在科研与产业一线,有责任心、敢担当的“小同行”专家。<br>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后,在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向项目推荐单位发送异议转办函,由项目推荐单位限时核查并形成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通过公示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印发立项文件。<br> 第十四条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首期一般不超过7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br> 第四章 过程管理<br>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任务制管理,立项项目应签订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任务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以及成果产出要求和转化义务、期限等。任务书作为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发表论文、获得人才称号、获得奖励等不作为约束性指标。项目外拨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br>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br> 第十七条 推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br> 第十八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应邀请相关产业领域专家或成果应用方评估阶段性研究进展与用户实际需求的匹配度。中期检查不通过的,应进行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未通过整改的项目,应中止项目实施并收回未使用及未按规定使用的补助资金;通过整改的项目可继续实施。<br>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通过科管平台备案或报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作为项目检查和验收评价的依据。<br> (一)项目实施取得的重大进展。<br> (二)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目标任务、预算总额调剂等项目实施中需要开展的重大调整。调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提出。<br> (三)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情况。<br>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等因素致使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管平台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实施中发现重大风险,无法继续履约实施或逾期未完成项目实施的,省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实施。对于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回或追缴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br> 第五章 验收评价<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br> 申请验收提交的成果应为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同一成果原则上不得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br>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通过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等方式,对约定的绩效目标完成、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第三方测试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br> 项目验收突出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和社会价值,强化对该领域研究水平提升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所起的关键作用,及其在行业领域应用推广前景、预期效益。<br>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验收结果在科管平台予以公示。<br> 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且预期性指标完成不低于60%,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评定为“通过”。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低于60%、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纪违规、提供的数据或材料弄虚作假、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或不配合验收评价工作的,评定为“不通过”。<br>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通报项目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收回结余财政经费和经审计不合规使用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br>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在线填报后续研究进展、成果转化应用、产业(车间)采纳应用、市场评价等绩效。绩效填报情况作为其他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br>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在取得成果后,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对于取得知识产权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并可按有关规定许可有条件的企业实施。<br> 第六章 监督评估<br>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配合相关监督评估工作。<br>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通过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展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br>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评价,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br> 第二十九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但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任务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br> 第七章 附 则<br>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2025年6月1日起施行。<br> 第三十一条 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Metadata
文号 浙科发基〔2025〕24号
Publisher 省科技厅
Site zj
Date 2025-05-06
CMS Category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行政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
prov 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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