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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Li: Legal Defense Should Be Based on Facts and Evidence, Not Abstract Concepts

苏力: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而非抽象的概念-朱苏力

Issuer
“雅理读书”微信公众号
Date
2019-07-1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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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critiques two legal defense statements, arguing that legal arguments should rely on case facts and evidence rather than abstract concepts or emotional appeals, using the Zhang Koukou case and Liu Qiangdong incident as examples.
Full text · 原文 1,866 字
【文/ 苏力】 <br> 抽象讨论很难说服人。就让我以新近网上流传颇广的两份律师文件为例证来作个比较。一份是张扣扣案一审律师的法庭辩护词,另一份是,就刘强东性侵传闻,刘的律师发布的声明。 <br> 据律师的辩护词,张扣扣之所以大年三十,杀了王父、王大和王三,起因是,22年前,张王两家因琐事撕打,时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了王三以木棒打击张母致其死亡。王三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刑七年,服刑仅四年后出狱。由于,当年法院对王三的惩罚没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没有抚平张的“心灵创伤”,没有排遣其“复仇欲望”,张扣扣杀王家父子三人据说因此是复仇,“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甚至张扣扣的复仇还有“节制的一面”——只杀了王家的男人,没杀在场的女人。 <br> 这份辩护词极端偏颇。当年张王两家的纠纷是张母首先挑事(对人脸上吐唾沫),也是张母先用一米长的钢条击打王三的头,打破了王三左额左脸,王三随手捡起木棍还击,失手致张母伤重死亡。死了人,当然不幸,但王三并非故意,甚至有理由辩论和认定是防卫过当。法院认定王三故意伤害致死,判了七年。不算轻,因王三当时17岁,刑法明文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家也赔了些钱,不多,但在当时也算尽其所能了。实际服刑4年,接近刑期的2/3;这类犯人在狱中只要不惹事,听管教,减刑完全正常。辩护词避开这些基本事实,也算辩护律师尽责;但借此隐射先前判决不公,暗示张扣扣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为张扣扣杀人辩护,这就过了。 <br> 法庭上的张扣扣 <br> 因为张扣扣不满判决,杀人就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其实是任何社会都会有的现象,还不少见。这既不意味司法判决一定就有问题,也不意味不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其是,甚至以所谓的复仇挑战司法判决。从定义来看,司法就不大可能让冲突各方都满意。争议所以发生,需要“打官司”,让法官断案,根本原因就是,人的天性,趋于认定自己更有理,只认或更认自个儿的理。在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今天,加之律师主要是为了自身职业利益而介入,都趋于强化这类不满。 <br> 说张扣扣“复仇”也是有意混淆视听。不错,在人类历史上,可以说司法是复仇的替代,但司法也是对复仇的镇压。事实上,甚至复仇也是个制度,就为镇压听任情绪支配的复仇,这种复仇过于血腥,一定会过分,一定会殃及无辜,因此一定会引发循环复仇,导致世仇,令所有相关人都无法有和平的预期。因此才有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实践,有了“以直报怨”的规范,以及当社会有剩余产品后有了最早的司法,所有这些主要都不再为满足复仇者的欲望,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有节制有分寸地惩罚侵害他人权益的人,为镇压人们的复仇冲动。在允许复仇的时代,社会也只允许“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隐含的其实就是后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一事不二罚”;强调“以直报怨”,就是拒绝“以怨(情绪性地)报怨”;强调“一人做事一人当”,因此就是要“罪责自负”,不允许殃及无辜!民间也还一直有“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说法,反对世仇。但张的所谓“复仇”是在事发22年后,司法已经依法处置过了,王三也已服过刑了,你大年三十,精心策划谋杀了王家父子三人(另有王二因外出,才捡了一条命)。确实没杀王家女人,但这就是“节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吗? <br> 辩护词中还有其他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根据弗洛伊德“童年创伤说”律师推断出张扣扣“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张自幼家境贫寒,学历不高(初中),长期工作生活不如意,收入微薄,曾几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父亲小学文化,对张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母亲去世早,姐姐出嫁早,家庭没给他足够关爱,尤其是女性的关爱,张扣扣有很强的恋母情节;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对人有礼貌,[甚至]衣服都是自己洗”,所以结论称“张扣扣本质上……不是坏人”。 <br> 父亲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但这不恰恰是中国社会“严父”形象吗,律师有何种理由苛求张父?母亲离世,姐姐远嫁;那么那些父母离异、母亲另嫁的独生子又怎么说?“恋母情节”更是望文生义;俄狄浦斯王可是出生后当即被亲妈遗弃,但也没见他行凶杀人。即便特崇拜弗洛伊德,你也不能直接无视“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吧?希特勒也不抽烟不喝酒,又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自杀前还记得给爱娃一个名分——对比一下如今的一些“渣男”!但就算你说的这一切都是真的,这与行凶杀人有关吗?法官能就此判决:因为张扣扣本质是个好人,我们判他死缓或无期? <br> 1 <br> 2 <br> 下一页 <br>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