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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Yunf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Rew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Yunfu City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0〕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yunfu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implements the 'Yunfu City Measures for Rew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ich provides one-time financial rewards to encourage financial and quasi-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stablish legal entities, regional headquarters, or branches within the city.
Document Text 2,027 characters
YFFG2020003云府办〔2020〕3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来我市组建法人机构,以及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本条款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本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经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中心(所)、股权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其他新型小微金融机构(企业)等。第三条 凡在云浮辖区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依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二)对新设立的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三)对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已进驻云浮的机构再开设服务网点及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五)市内金融机构由支行成功升格为分行的参照本条的第(三)项给予奖励。第四条 在云浮辖区新设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奖励对象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2个月内向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填报《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二)属于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属于类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无前置审批的,提供机构商事登记相关资料;(三)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第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奖励对象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收到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二)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并进行复审;(三)复审通过后,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拟奖励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四)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复审结果移交拟奖励对象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由其将拟奖励情况报请县(市、区)政府审批;(五)拟奖励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8日。有效期届满前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申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奖励金额(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收款账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申报奖励机构情况简述申请人承诺:以上填写的信息属实,所附其他申领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自收到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申领人的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不迁出云浮市,不减少注册资本。申报机构(盖章)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意见年 月 日(2020年1月19日印发 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1〕2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3年12月19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3〕47号>第二次修改 根据2024年12月18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第三次修改)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Topics
financial policy economic development subsidies
Metadata
Publisher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yunfu
Date 2020-01-21 11:27:1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金融发展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6)
unkn 云府办〔2020〕3号 formal
unkn 云府〔2021〕26号 formal
unkn 云府〔2023〕47号 formal
unkn 云府〔2024〕3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
formal
unkn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1〕26号)
named
unkn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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