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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26 00:00:00
Notice on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Regulations'
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This notice from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mandates all subordinate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to implement the newly enacte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Regulations, requiring them to establish supporting systems for enforcement transparency, procedures, and 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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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0]49号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党的十五大方针,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文明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防止或减少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扯皮、滥用职权等现象,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把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首长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哪个地区、哪个部门不按《条例》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首先追究该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 二、要高标准、严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应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当前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立执法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岗位、执法证件、执法方式、执法时限、执法责任、执法救济、执法监督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明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逐步推行"窗口式"办文办事制度,将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行政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根据《条例》第十条要求,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将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到有关执法岗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省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公布施行;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全省统一行政处罚文书。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着重明确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方式和时效,以及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实施机构等,把过错责任追究切实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担负着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盘考虑,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要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督察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保障制度,为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界定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调整部门职能,依法重新界定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对各类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条件应依法进行审查,坚决制止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对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予公告,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要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规定各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对乡镇、街道中属双重管理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帮助其下属或派出机构建立起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乡镇、街道的所、站都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具体日常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一是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二是要研究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报领导批准实施;三是协助下级机关、有关执法机构核准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对建章立制、定岗定责等工作进行指导;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条例》实施的经验和建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研究制订《条例》规定的基本配套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于2001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省政府在2001年适当时间将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legal system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2000〕49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Site | gd |
| Date | 2000-07-26 00:00:00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行政执法责任制 |
| CMS Category | 规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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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prov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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