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5-12-22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Resolu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on Handling the Proposal to Strengthen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26号 gd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provincial legislative resolution requiring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to implement a plan for strengthening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infrastructure, assigning tasks and clarifying responsibilities.
Document Text 8,273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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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2005〕126号 ━━━━━━━━━━━━━━━━━━━━━━━━━━━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同意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会议认为,议案办理方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办理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并明确责任,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议案办理方案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安排好建设任务,提高每亩投资标准,增加小陂头建设数量,有关市县具体任务的分配要与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收入挂钩,确保整治质量。要落实议案办理资金,制订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预算,及时支付,加强资金管理和审计,专款专用。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制订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要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快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田水利管理群众组织,加强管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效益。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的审议报告 ——2005年11月28日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开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作如下报告。 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第0018、0019、0037、0038、0068、0070、0085、0154、0156、0195、0208、0234号),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交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办理方案。对此,省人民政府组织了专题调研和协调,我委也参与了部分活动。 10月中旬,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随后,李近维副主任率我委调研组分赴提出议案的粤北、粤西和粤东八个市,专门征求参与提出议案的105名省人大代表(参加座谈的有46名省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方案的意见,并听取有关市县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调研中,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市县普遍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议案的办理是认真、重视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办理方案将任务分解为省和各市,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市县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是:每亩投资650元太少,难以达到“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整治标准;小陂头建设数量过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不少市县土地出让金提取部分不足以完成分配的整治任务等意见。为此,我委于10月27日召开了有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认真讨论、协调,并达成共识。11月1日,我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省政府办理方案作了审议。我委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原则通过该办理方案,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从实际出发,调整建设任务。为切实保证整治质量,建议每亩投资从650元提高到800元。省级资金整治部分,在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整治基本农田面积调整为60万亩;小陂头投资标准不变(每个不超过15万元),建设数量增加到60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除恩平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增加自筹资金数量,整治基本农田面积保持40万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面积调整为25万亩,增加建设小陂头300个。有关市县具体任务的分配要与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收入挂钩。 二、落实议案资金,确保任务完成。议案办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任务完成的关键。省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用于议案的实施。为防止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建议各级财政做好预算,及时支付,确保议案项目如期实施。议案资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和审计,专款专用,不浪费、不流失。 三、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农业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水利专家意见。省政府要制订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 四、加强设施管护,提高建设效益。要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快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田水利管理群众组织,加强管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效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第0018、0019、0037、0038、0068、0070、0085、0154、0156、0195、0208、0234号),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2005年3月下旬,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有关单位,邀请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参加,组成4个调研组,分赴广州、汕头、韶关、河源、梅州等17个地级以上市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省政府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地处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近年来,随着气候变暖,全省干旱严重,甚至出现连续性和普遍性干旱。2004年全省有2\/3的地级市83个县出现了旱情,农业生产遭到严重影响,据统计,农作物受旱面积达1000多万亩,旱情严重的粤北、粤西、粤东地区受旱面积达900多万亩,直接经济损失近40亿元;晚造粮食作物受灾面积713万亩,其中成灾面积325万亩,绝收面积48万亩,损失粮食达40万吨。 广东耕地资源稀缺,“七山一水两分田”,人多地少。2004年末全省耕地总资源为4010万亩,其中常用耕地面积3161.7万亩,比2000年减少217万亩,全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0.4亩,不到全国人均耕地数量的一半,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据调查分析,目前全省土地可供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总潜力为329万亩,其中土地整理潜力约62万亩,土地复垦潜力约21万亩,土地开发潜力约246万亩,土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面积逐步减少不可避免。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20世纪五六十年代重点进行江海堤围整治和修建山塘水库治旱,修建以灌溉为主的蓄水工程;20世纪70年代以治水、改土、增肥为中心,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地结合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和改造中低产田等项目的实施,建设了一批高产稳产农田,增强农田抗灾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农作物产量和耕地复种指数,对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1—2004年全省累计建设高产稳产农田22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142万亩,新增旱涝保收面积100万亩,新增灌溉面积220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45万亩,新增除涝面积33万亩。 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虽然有一定发展,但仍不能适应新时期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认识不足,资金投入少。多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在资金投入上,注重大江大河治理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忽视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少部分地区外,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两工”和实施“一事一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措难度加大,投入资金呈递减趋势,跟不上农业发展的需要。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失修,抗灾能力差。目前全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大多数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建的,排灌渠道以坭渠为主,经过长期使用,大量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渠道渗漏、堵塞严重,导致灌溉效益不断衰减,有效灌溉面积下降,易旱易涝耕地面积加大。据统计,2004年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968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2%,比1990年下降9个百分点;易旱易涝面积15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四成多;渠系水利用系数仅为0.3-0.4,水资源浪费严重。 (三)耕地质量下降,中低产田面积大。由于长期对耕地保护不够,部分优质农田被经济建设占用,开发补充的耕地质量差;同时,长期对耕地建设不够,重用轻养,导致土壤退化、保水保肥和抗灾能力差,产出能力下降。据全省地力监测统计,在260个监测点中,施入农田的有机养分仅占肥料养分总量的15%,有53%监测点农田的有机质含量下降。在全省3161.7万亩耕地中,土壤肥力和灌溉设施较好的高产稳产农田不足40%,而中低产田占60%以上。2004年全省粮食平均亩产365公斤,比2000年减少27公斤,亩产350公斤以下的县(市、区)有51个。 (四)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农田水利实行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目前,县级以下的农田水利分三级管理,干、支渠跨镇域的,一般由县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管单位管辖;干、支渠同一镇但跨村域的由镇水利所管辖;斗、毛渠由村级管理。大部分的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费用从收取水费中支付,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难以落实,导致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不到位,降低了水利设施的寿命和使用效率。 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根据省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160万亩未曾整治过的农田,建设小陂头300个。整治的农田以健全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连片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把整治的农田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主要措施是: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趋向”重要论断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农村小康和现代化的高度,把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富民政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省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新动态、新情况、新经验,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省政府提出的整治基本农田的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包干完成。任务分配是:省安排资金整治大中型基本农田80万亩,建设小陂头30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除恩平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40万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40万亩。 1.省级资金整治的基本农田,重点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大中型项目,即基本农田面积平原区集中连片2000亩、丘陵区集中连片1000亩、山区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经整治后有条件调整农业结构、发挥特色农业优势、开发冬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区域。 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粮食生产面积和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扶持额度。各市按省下达的额度提出本市由省整治的农田项目,报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整治范围,由省农业厅组织实施。 2.珠江三角洲地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政府,对省分配给本市自筹资金整治农田的任务,要认真做好规划,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市政府要把整治基本农田方案于2006年第一季度前报省政府。 (三)积极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为确保完成议案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一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这一反哺农业政策,落实好议案资金。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113亿元,5年共565亿元。其中,从省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093亿元,省级财政预算预留安排0.2亿元。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每年合计安排0.52亿元,5年共2.6亿元。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每年合计安排0.52亿元,5年共2.6亿元。各市、县(市、区)的资金,主要从市、县(市、区)留用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如果部分地区的该项资金不足以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补足。对不能足额落实议案资金的市、县(市、区),由省财政采取预算扣款或以拨抵缴等措施落实,以确保议案目标如期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强议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议案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水利部门在安排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议案工程项目时,要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套,提高建设效益。 (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 省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会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报市级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后提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议案专项资金。 要制定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项目设计与专家论证、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等制度。县级农业部门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和效益要求等,切实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整理好验收资料存档。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市县自筹资金整治项目由市政府组织验收,省政府组织抽查。 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积极探索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护方法。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在组织动员方面,要在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改变过去由政府统揽包办、农民被动集资、投资的做法,逐步建立政府投入引导、村集体自行组织、农民自愿参与的组织形式,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并对农民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在工程建设方面,要推行“政策公开、投入公开、补助公开、账务公开”的群众监督机制,对村内工程实行“一事一议”。在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方面,要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府管理越位、所有者缺位,人人都有份、人人不负责”状况,加快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改革,明确产权归属,还产权予村集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专门管护人员,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本议案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计划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090915_8868", "html");
Topics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water conservancy rural development
Metadata
文号 粤府〔2005〕126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Site gd
Date 2005-12-22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农田水利建设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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