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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3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s Forwarding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Ministry of Health's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School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Food Safety Work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central government directive on school health and food safety to local authoriti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dding provincial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for establishing responsibility systems, emergency plans, and funding mechan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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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 characters
粤府办〔2004〕84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以及各学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签订工作责任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学校和责任人,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制订预案,完善制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机制。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借鉴我省防治“非典”应急机制,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疫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各学校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现有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有关高校经常性体检费用,由高校从学生收费中统一支付。教育部门、学校、托幼机构和疫控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预防接种、查验预防接种证和补种补证等工作。有关学生预防接种和常见病防治的收费标准,按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给予学生折扣优惠,由受益学生直接缴纳到医疗服务机构。 三、健全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师生保健工作。高校医院、卫生科(所)和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教育系统内开展疾病防控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各高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加强校医院和卫生科(所)的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校医培训中心、学校健康教育中心和学生常见病防治中心的作用及其技术人员优势,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业务指导,做好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服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给予指导、支持,依法规范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的管理。 四、坚持健康教育,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安排必要课时,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中,作为学校主管领导任期目标和督导评级达标的重要内容认真督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监督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各学校要经常性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自觉接受有关督查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落实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必须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进一步改善各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校生活饮用水设施改造力度,确保学校饮用水安全卫生和必要的洗手设施,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凡是未通自来水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将其纳入基础建设管网改造规划中,尽快妥善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 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会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教育厅、卫生厅报告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三年七月二日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 卫生部(二〇〇三年六月四日) 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期在学校发生的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数量有所增加。一些地区和学校不重视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等,是发生上述事件的重要原因。为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三、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管理。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严格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坚持每天清洁扫除,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 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费用问题。学校要按要求,联系医疗或卫生保健机构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学生饮水的专项经费,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Topics
public health
education policy
food safety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办〔2004〕84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04-09-03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4)
| cent 国办发〔2003〕69号 | formal |
| unkn 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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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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