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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136754
粤府办〔2006〕41号

Notice on Revising the Approval Measures for Provincial-Level Various Evaluation, Assessment, and Commendation Activities within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System

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06-06-12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revises the approval measures for provincial-level evaluation, assessment, and commendation activities within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system, specifying the classification, approval procedures, and principles for such activities. It aims to strictly control and standardize these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higher-level directives.
Full text · 原文 2,192 字
粤府办〔2006〕41号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5〕7 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二OO六年六月修订) 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表彰项目)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项目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1.粤办发〔2005〕7 号文保留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2.法律、法规规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3.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4.全省综合性表彰; 5.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表彰; 6 .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表彰;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项目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 1.粤办发〔2005〕7 号文保留的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 2.经批准的专项工作表彰; 3.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具有重要意义、重大影响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需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表彰项目报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承办的表彰活动,主办单位须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立项或备案。申报(备案)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依据和活动的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名称,活动的范围、规模、周期、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包括评比小组、评比条件等)等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分别报省委党廉办、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设固定周期项目。如确需增设全省性固定周期项目,由主办单位报省委党廉办、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府办公厅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新增全省性临时报批项目,主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委党廉办、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府办公厅,由省府办公厅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批,必要时,报省长审定。属系统表彰活动的,表彰时间至少间隔3年。 (四)公务员的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68号)等相关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三、表彰项目审批原则 (一)增设表彰项目应从严把关。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粤办发〔2005〕7 号文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的;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的;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的等。 (二)内容相近、交叉的表彰活动,由审核单位牵头,会有关单位协商后合并进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举办但没有要求省举办的,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举办但没有明确要求省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省性表彰活动,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人选。 (四)表彰所涉及的工作属省有关单位职能范围的,原则上不把其列为评比对象。 (五)经评选,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及相关情况,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至少10个工作日。 (六)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人员总数合理确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应严格控制表彰数量;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40个以内,先进个人一般控制在80名以内。 (七)除列入每年全省性会议计划外,原则上不召开行业性专项表彰会议,表彰采用通报形式进行。 四、表彰项目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称号前冠以“广东省”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3 .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称号前冠以“广东省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字样。 (二)省政府授奖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奖品,由省府办公厅核定样式和规格,并负责监制,主办单位要将以上奖品的照片及受奖名册一式两套送省府办公厅存档。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五、表彰经费及奖励金额 综合性、非行业性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如需省财政拨款,主办单位征求省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向省政府请款;各部门行业专项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解决。举办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不得以举办活动名义向基层单位收费或转嫁经费负担。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省政府系统各类全省性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