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1-08-23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Notice on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Current Work to Reduce Farmers' Burdens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71号 gd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central State Council directive on reducing farmers' burdens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Guangdong Province, requiring local governments to enforce policies, conduct special inspections, and strengthen accountability.
Document Text 5,279 characters
粤府办〔2001〕71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目前,我省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向农民建房收取不合理费用,办理证照“搭车”收费等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重视,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针对本地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把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已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后的政策规定,不得新开收费项目口子,增加农民负担。 二、认真抓好农民负担专项检查。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每半年进行一次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今年上半年的检查,要求以县为单位进行自查,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区的每一个县(市、区)进行抽查。全省教育、计生、建设、国土、民政、公安、电力、新闻出版等涉农收费部门,要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省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市、县涉农收费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检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厅、纠风办、物价局。 三、切实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要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和政策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和收益权。禁止强迫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建校、修路等搞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非法手段,到农民家中收缴钱物。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除要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到其上一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治本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从去年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违反规定仍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超限额收取提留统筹费,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也没有落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特别是中小学乱收费、电网改造加价收费、报刊订阅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仍然突出;还有的地方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粗暴,在农村开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个别地方甚至酿成了严重事件,引发恶性案件。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根源,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国民经济和农村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力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今年全国大多数尚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执行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采取切实措施使今年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减轻。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今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各地要根据适当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的实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抓紧做好今年的提留统筹费预算工作,尽快把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严格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要通过上级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在西部大开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中,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民的负担。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干预农民自主生产经营,强制农民种这种那,强迫农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已经批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向农民突击清欠。从轻确定农民税费负担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针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等突出问题,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查处;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纠正;农村中小学生用书费用是否降了下来;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是否取消;贫困地区是否在严格审核杂费和课本费标准基础上试行了“一费制”;省一级是否重新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截留、平调、挪用收费收入的现象是否得到了制止等。 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发文或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对农村报刊征订费用的控制标准和总额;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及时处理等。 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等问题;有无超过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的现象;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是否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等。 对农村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还存在已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了有关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规定;是否停止了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等。 在开展上述专项检查的同时,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一并进行检查,抓典型,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检查方案,进行部署;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这项工作要全面、深入,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做到边清边查,边查边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检查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分别向同级政府和有关牵头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今年下半年,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情况要在11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农业部。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三、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必须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狠抓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 要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对因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除要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当地市(地、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从重处理。对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要对省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坚决把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数量压下来。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评为先进,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当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农民负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抓紧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注意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
Topics
agricultural policy r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Metadata
文号 粤府办〔2001〕71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01-08-23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减轻农民负担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8)
cent 国办发〔2001〕42号 formal
cent 中发〔2000〕7号 formal
cent 国发〔2001〕5号 formal
cent 国办发〔2001〕28号 formal
unkn 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formal
cent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named
cent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named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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