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4 citations medium 2002-12-03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s Notice Regarding Fee Reduction Policies for Laid-off and Unemployed Individuals Engaging in Individual Businesses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92号 gd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central government policy that grants laid-off and unemployed individuals a three-year exemption from various administrative and registration fees when starting individual businesses in most sectors,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instructions for Guangdong Province.
Document Text 2,072 characters
粤府办〔2002〕92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等有关工作,确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关登记费和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我省批准设立的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和船舶户牌费、对个体商贩收取的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也给予免收优惠。以上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于2002年12月2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在12月30日前汇总报省政府,以便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 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告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七日
Topics
employment social welfare small business
Metadata
文号 粤府办〔2002〕92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02-12-03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6)
cent 国办发〔2002〕57号 formal
cent 财综〔2002〕72号 formal
cent 中发〔2002〕12号 formal
unkn 二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 formal
cent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named
unkn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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