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3-03-18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s Transmission of Opinions on Resolving Basic Living Issues for Employees of State-Owned Difficult Enterprises and Closed/Bankrupt Enterprises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22号 gd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central government policy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Guangdong Province, focusing on ensuring basic living standards, healthcare,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employees of struggling or bankrup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ocument Text 4,078 characters
粤府办〔2003〕22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下岗职工,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大力度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用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对中央下放的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要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65号)的规定,抓紧落实。中央下放的核工业、军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企业划转移交的有关协议处理。省属关闭破产煤矿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省属煤矿企业关闭破产后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政企〔2002〕305号)有关意见执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医疗保险机构在解决缴费来源后,要及时将省属困难企业,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在享受低保救济人员中,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的规定,及时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三、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或下岗职工凡所在企业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申领低保时由职工本人出示当地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纳入低保救济,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使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大国有劣势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工作力度。各市经贸部门,对申请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要认真把关,符合长期亏损、资不低债、扭亏无望、没有敏感债务等条件的企业才予以申报。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的要求抓紧审核上报。 五、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经贸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企改〔2002〕33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保证社区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要首先将困难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 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Topics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social security labor welfare
Metadata
文号 粤府办〔2003〕22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03-03-18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国有企业改革 职工安置 社会保障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7)
cent 国办发〔2003〕2号 formal
cent 中办发〔2000〕11号 formal
prov 粤府〔2002〕65号 formal
prov 粤财政企〔2002〕305号 formal
unkn 粤民救〔2002〕36号 formal
unkn 粤经贸企改〔2002〕338号 formal
unkn 三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 formal
unkn 国阅〔1999〕33号 formal
unkn 对按照国阅〔1999〕33号 formal
unkn 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 formal
unkn 对执行国阅〔1999〕33号 formal
cent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named
cent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named
prov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 named
unkn 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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