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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137306
粤府办〔2003〕64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epening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of Work Safety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03-08-13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on deepening work safety rectification,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tailored to Guangdong Province, including clarifying departmental responsibilities, strengthening coordination, and requiring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to develop or adjust rectification plans.
Full text · 原文 6,749 字
粤府办〔2003〕64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讲话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克服松懈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我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分工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其中,煤矿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民爆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储存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部门协助;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的整治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农用车的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三、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年初已制订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充实,抓好落实;尚未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整改结合起来。要按照省政府年初的部署,把煤矿与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加大整改力度。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对已被依法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和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要针对农用车、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客货车、船严重超载、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驾驶,以及事故多发路段改造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交通安全;公安部门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的同时,要注意抓好“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尤其要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三)专项整治与安全评估相结合,全面开展对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在组织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评估工作,采取先由企业自评,再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复评的办法,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管,进行重点整治。 四、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整治中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治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对整治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信息沟通,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生产经营网点、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一些整顿验收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出现滑坡;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整改。为此,我们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依法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和交通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公安部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交通部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国防科工委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设部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农业部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和渔船安全整治,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四)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要抓紧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质量和进度。其他领域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也要尽快启动。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二日